2003年5月16日,杨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丈夫黄先生投保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初始基本保额为3万元,保险费1470元,缴纳期限为2003年5月17日至2033年5月16日,保险期限为2003年5月17日至终身。杨女士于当日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08年5月29日,被保险人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了保全作业申请书,变更受益人为黄小妹(系黄先生的女儿),黄先生在申请书上签名并附上了自己和黄小妹的身份证。保险公司下了批单,但批单上杨女士和黄先生均未签字。2009年5月12日,黄先生因车祸身亡后,杨女士因变更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无效。法院开庭后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为变更保险受益人纠纷。杨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6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被保险人黄先生要求变更受益人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其要求变更的行为是合法的。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黄先生的书面申请后,在保险单上批注,符合法律规定,被保险人黄先生变更受益人无需经过投保人杨女士同意,法律也没有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有向投保人尽告知的义务。因此,杨女士要求法院确认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无效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