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量刑失衡 法官自由裁量权 量刑规范化
量刑失衡是指量刑不均衡,即对同一罪名而且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犯罪行为,判处的刑罚过于悬殊的情况。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美国参议员肯尼迪针对美国司法中的量刑不统一现象,发表评论说:今天,量刑是美国的丑闻。每天,不同的法官对被指控有类似罪行的被告科以截然不同的刑罚。例如,美国一个女演员杀死了自己的男朋友,科罗拉多州的爱丝伯法院给予她30天监禁的判决;而长岛的一名外科医生因三角恋杀了自己的妻子,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在我国,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的许霆无期徒刑,随即“许霆盗窃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最终判处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本案中,如果剔除一切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该判决书中所述的“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由来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之巨大是显而易见的。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案件审判结论的巨大差距,也不言自明地揭示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相应规范的必要性。
一、如何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解决量刑失衡问题呢?
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即是确立量刑基准,确保量刑规范化。量刑规范化问题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在研究量刑方法过程中讨论得最多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所在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幸成为全省五个试点法院之一,成为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
“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把量刑规范化的内容写进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将其纳入了《人民法院五年工作规划纲要》和《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5月8日在厦门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了部署。可见,量刑规范化工作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它有着重大的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1、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不仅要求量刑结果的公正,还要求量刑过程的公正。而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如量刑庭审过程的公开、法院听取与量刑有关的诉讼主体的意见、在判决结果中说明量刑理由等等这些内容恰好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2、量刑规范化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量刑公正意味着法院对于犯有同种犯罪、具有类似情节的刑事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一致,这是司法工作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要求。但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却是目前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并且主要针对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量刑规范化工作则是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司法的人民性。
3、量刑规范化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危害极大,而且往往会导致涉案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对立和不满,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司法权威性的质疑。量刑规范化使量刑工作从“暗箱操作”变成公开透明,这种做法一方面能让人民群众真心接受和拥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另一方面也能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严格依法办事,减少司法腐败现象,而这最终都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官的司法权威。
综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司法公正而言,就像一把双刃剑,既不可完全不允许,却又不能不进行规范。
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刑事司法为视角
以下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一探索,以期最大限度促进量刑均衡,实现司法公正。
1、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修养
作为一个刑事法官必须具有广泛的知识,特别是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如果法官的业务水平不高,是很难正确地定罪量刑的。另一方面,法官的个人品性、教育背景、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及社会上的不良影响等都可能对法官自由裁量发生影响。这就要求法官加强职业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不为外界、权势所动,始终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同时,我们必须首先在思想上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
2、用量刑基准确定方法来规范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定便于操作的量刑细则,减少量刑自由裁量的适用范围。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我院针对荷塘区的政治、经济情况,制定了《量刑试行意见》和《量刑程序试行意见》,确定了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和毒品犯罪五类案件在本地区的基准刑。这些量刑规则的出台极大地减少了量刑自由裁量的范围。
3、缩小法定刑幅度,加大法定刑档数,减少量刑自由裁量的“自由”度。如果说,各地制定相关的量刑规则存在某些弊端,不能实现量刑空间上的均衡,那么从立法上对法定刑的规定进行完善则能避免这一缺失。我国现行刑法的法定刑档数多只有二到三档,而法定刑的幅度也过大,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通过立法技术手段,增加个罪的法定刑档数,并且对法定刑的幅度作进一步的细化,这样量刑实际中相对更容易操作,同时也能相对减少法官量刑裁量的“自由”度。
4、建立各级法院自己的“判例”,约束量刑自由裁量的“自由”度。许多学者都试图从判例法优点的角度出发,呼吁建立中国的刑事判例制度来规范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以为,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即建立各级法院自己的“判例”。这样的“判例”虽不具有判例法的法定约束力,也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却方便使用,又实际有效。因为,首先这样的非正式判例比判例要容易出台,能够立即施行,而且在各级法院面临案多人少、压力大的现实情况下,办案人员适用这样的判例时操作起来比较快捷;其次,这样的判例虽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但却可以提供参考价值,对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但对各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来说却能提供便利。这样通过审判监督的中介,使得法官在进行量刑裁量时自觉地约束自己“自由”裁量度;最后,由于审级监督的作用,下级法院的“判例”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指导,全国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标准指导下进行,这样也不至于出现法制不统一的情况。
5、端正新闻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减少新闻传媒对法官自由裁量的不当影响。
从应然的层面而言,新闻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应当是良性互动的。但如果传媒的舆论监督超越了它的界限,则会影响法官的公平审判。当前新闻舆论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只要处理得当,它们之间也可很好地构建起良性互动。首先,两者应该相互独立。一方面,新闻舆论应该非常谨慎、客观地报道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法官应该树立起法律信仰,不要为周围环境影响所动;再次,两者应该相互影响。新闻舆论在评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进行价值引导。通过这一路径也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法官的价值取向,直至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认定社会上一些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而对新闻舆论发生影响。
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法律的滞后性这一矛盾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必然,然而,为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又势必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规范,因此,如何既坚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使之得到适当的规范,就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难题。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但这种探索还是比较初浅的,仍需要我们不懈地努力。
参考书目
1、《量刑基准的适用》 张明著 法律出版社
2、在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明松
3、《量刑公正实证研究》 赵廷光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