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城镇拆迁、征地补偿和“三农”纠纷日益增多,大量案件涌向法院,造成法院收案数逐年递增。面对新形势,荷塘区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把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司法为民的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认真探索了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出了以庭外和解工作为主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初步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建设平安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邵阳市法院系统为此专门组织了考察团前往该院学习民事调解先进经验。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转换理念,重在化解纠纷
近年来,在审判改革过程中,一些法官为了过分强调“缩短办案周期”和“当庭宣判”的作用,人为地降低调解数量,忽视了当事人和社会的正当需求,使得社会矛盾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久久不能息诉,导致“案结事不了”和“一朝官司、世代冤仇”的尴尬局面。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民事纠纷居高不下、存在大量不稳定因素的形势,荷塘区法院从深化基层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出发,重新审视调解价值,转换调解观念,切实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在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尽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于萌芽状态。近几年来,该院始终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调解上,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理念、认识、领导、方法、目标、措施”上六个到位,即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能调不判,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摒弃重判决,轻调解,重强制执行,轻执行和解的传统做法,确立了“练内功,善调解;借外力,助调解;抓机遇,促调解;心贴心,巧调解;使全力,大调解”的30字调解方针,全院干警树立了“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的意识;认识到位即务必将调解结案作为民事审判的首选方式;领导到位,即带头调解、带头指导调解、带头把好调解关;方法到位,即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方式、方法上求突破;目标到位,即将调解指标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范围,要求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0%以上;措施到位,即奖励措施到位,实行调解工作与个人的晋级晋升紧密挂钩,充分调动了办案法官的调解积极性
二、提高技能,重在落实措施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荷塘区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多方位多层次促进调解工作。
一是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多年来,该院坚持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调解工作,积极把握调解时机,不放过审判工作每个环节的调解机会,抓好“庭前、庭中、庭后、执行”四个阶段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息诉率。在立案审查阶段,通过问、查、看、谈等方式,准确掌握当事人诉讼心态,找到纠纷原因,在受理案件时,利用送达和证据交换等时机,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抓住时机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及时组织庭前调解。2009年春节前,该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的集团诉讼案件,因被告某洗水厂未按国家标准排放污水,被环保部门查封,其厂内的工人也因此失业而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工人多次集体到政府上访,造成不稳定事件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该院联合环保、劳动等职能部门联合办案,本着“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突破传统办案的束缚,在第二天就将该案调解结案,一个星期内将该款项发放到工人手中,让他们过上了一个放心年。在开庭审理中,通过双方对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双方争议焦点的陈述,捕捉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的共同点,法官及时将相关法律知识、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分析引起争议的问题所在,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知识对各自的行为进行评判,使当事人意识到调解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在理性上接受调解。同时,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讲清情理关系,使当事人充分信任调解法官,从感情上接受调解并希望调解。对在庭审中未达成调解协议,但仍有调解余地的,不急于下判,宣判前对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再组织一次庭后调解,给当事人最后一个处分权利的机会,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握手言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仍有和解可能的案件,进一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得以及时执行。
二是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探索多种形式的调解方法。调解结案重在说理明法,通过法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明是非、理纷纭,进行劝导和批评教育工作,使许多“冤家对头”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消除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案件,荷塘区法院坚持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症下药”开展调解工作。如对赡养,抚养案件的当事人采用“情法交融法”,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而对离婚案件则采取“劝合不劝分”的方法,反复对双方做工作,尽量挽救濒于破裂的夫妻关系,达到和好的目的。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挽回的,则尽量淡化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其协议离婚。而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案源追溯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矛盾追根溯源,把准矛盾症结进行调解。今年5月份,该院受理了一起由居委会提起诉讼的赡养纠纷案,年近7旬的王老系荷塘区金山街道居民,膝下有两子一女,前年他遭遇车祸住院,目前生活仍不能自理,他的子女在医院轮流照顾了他的生活一段时间后都撒手不管。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到王老的子女家中做工作,从养育之恩说到反哺之情,同时向他们介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他们的义务,双管齐下,最后老人的子女同意继续赡养老人,并签定了相关协议。
三、整合资源,重在维护稳定
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很难做到“案结事了”。为有效探索调解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三调联动”工作的有关要求,荷塘区法院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构筑起“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一是针对辖区地处城乡结合部的地域特点,选聘了多名特邀调解员,均为当地社区或村民组织中享有较高威望、具有特定专业知识、良好政治素质和社会经验的热心公众,包括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司法所所长及司法助理员等,协助法官调解或独立进行庭外和解。自实施以来,特邀调解员成功调处大量案件,涉及邻里纠纷、侵权纠纷和撤销权纠纷等多类案件,多为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突出的“骨头”案,还成功化解了几起当事人因心存不满,以不理智行为哄闹法庭的矛盾激化事件。此外,通过充分利用特邀调解员熟悉人员、地理位置的优势,协助法官送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送达难”,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初该院受理了银泰百合家园全体业主诉开发商返还代收款项的近200起案件,虽然每户的诉讼标的不到2000元,但该案件极具代表性,因为在当时购买商品房代收款项属于房地产开发业的“潜规则”,一但判决势必会在株洲市的房地产业引起“轩然大波”。而业主则认为开发商多收的代收款项应当退还,双方的矛盾非常激化。为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办案法官利用晚上时间,逐门逐户上门做工作,并通过特邀调解员和双方的律师做和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业主在应退的金额上作出了让步,开发商也愿意支付多收的代收款项,使业主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开发商也得到了社会的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赢的目的。二是鉴于株洲市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人员素质较高,律师业发达,荷塘区法院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调动民事案件双方代理律师“居中”和解的积极性,与区司法局开通司法协助的有机互动机制,对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为其指定一至二名法律援助的律师,协助法院调解。由于律师与一般当事人相比有较强的法律谈判能力,更易于对诉讼结果做出合理预测,且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关系,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进行调解易于接受,利于使涉诉当事人息诉。如去年该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因自留地的问题发生冲突、扭打,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在起诉前经村委会和基层司法调解组织调解收效甚微。该院受案后,发现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均在市人均收入之下,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遂向区司法局发函要求该局为原、被告双方指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法院和指定的律师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知晓法理、认清事实,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三是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每年向区财政争取司法救助专项资金20万元,对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的,从救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给予帮助,使他们度过难关,更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充分调动第三方力量促成调解。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有些是已经基层组织或个人调解过的,他们对当事人的情况熟悉,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而且有些人还与当事人有着密切的联系,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可以使法院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如在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权案件,原、被告双方均系亲戚,办案法官在摸清案情后决定在被监护人居住地开庭,在开庭当天,当地的居民及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都到现场旁听了庭审,通过旁听人员对该案纷纷发表意见和看法,双方当事人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该院更挖掘一切可能,设身处地思考所有促成当事人调解的因素,通过对一些细节的把握,屡屡起到奇效。比如在一个赡养老人纠纷案中,被告系老人之子,已经多年不与老人联系,而且对老人态度冷漠,多次调解未果。恰逢中秋节即将到来,办案法官将开庭时间选择在了中秋节当天,通过节日的气氛和真诚的话语融化了被告内心的冰川,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而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感情还未完全破裂却又放不下面子拒绝调解的,办案法官则更是巧妙地将开庭时间安排在当事人结婚纪念日、情人节等节日上,往往都能触动当事人的回忆,促成调解甚至撤回诉讼,破镜重圆。
四、营造氛围,重在人文关怀
法律是无情的,但人是有情的,把无情的事情当成有情的办,许多棘手事就能够由难变易。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坚持“四心意识”,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平息矛盾有恒心,排忧解纷有诚心,评判是非有公心。坚持调解经过公开,证据事实公开,调解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促成调解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为此该院设立了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办公室,联调室不挂国徽,不设法台,摆放鲜花和圆桌,为当事人营造温馨、和睦、宽松的和解环境,引导当事人静下心来以更加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力求将社会矛盾涉及的范围、尖锐程度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一起相邻纠纷案中,郑某与王某两家系前后邻居,数年积怨难解。王某将建筑用砖贴墙堆放,并把院内污水排放在路上,致使郑某一家无路可走。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动手厮打。诉讼中,原告称:凡事不要做得太绝,不管做什么事总要给人留条路走。被告辩称,路是公用的,原告无权起诉。在审判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得面红耳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带到联调室,从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这一公序良俗原则入手,以和睦相处,双方以后走共同发展之路为切入点,对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使两家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原告撤诉,被告将障碍物全部清理,道路用土填平,达到了将社会矛盾平息在最初阶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