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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法律推理提供正确理由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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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田丽丽  发布时间:2010-11-04 08:37:30 打印 字号: | |
  摘 要: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中有着广泛地应用,是一门推出一个假设答案正当性的艺术,在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活动,而每一项合乎正当性的法律推理都必须要有正确的理由。

  关键词:法律推理  正确理由 重要性

  所谓推理,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在思维实际中,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从已有的判断推出新的判断,以实现认识或论证真理的目的。这种从已有判断推出先判断的思维模式。①法律推理更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领域,而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就体现在法律推理是在法律领域中广泛运用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活动②。它也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相关工作中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

  一、什么是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其实就是一门推出一个假设答案正当性的的一种艺术,是因为它是以法律作为理由进行论辩以解决问题的过程,而这个法律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法律推理的正当性就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而展开的;它能够指导、帮助、规范司法工作者成功地通过法律推理解决问题。如果司法工作者不能按照寻常逻辑解决问题,法律推理还会帮助司法工作者想出别的“不寻常”的办法解决问题,其过程的创造性宛如艺术。

  对于法律推理,很多人都有自己的不同理解和见解,有的人认为法律推理包括了侦察推理和审判推理;有的法学家认为研究法律推理的对象不应该仅仅限于法官的推理,还应包括研究公民的推理。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说审判推理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推理也就是法官的推理。

  法律推理分为很多种,主要有五大种。

  首先,根据推理的前提和数目,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

  其次,根据推理由前提得出结论的思维进展方向不同,分为演绎推理与非演绎推理;

  再次,根据推理的前提和对结论的支持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

  第四,根据推理是否要求前提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判断分为证明性推理与非证明性推理;

  第五,根据推理是否涉及推理前提的实质内容,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我国现代的司法体系中主要的法律推理形式为三段论式的演泽推理,它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以此推出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它并不对大前提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推理,因此称为形式推理,主要种类有演释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二、为什么要研究法律推理

  那为什么要研究法律推理呢,我认为,第一,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约束、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第二,法治即规则之治,是人们普遍承认的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运用一种普遍的、公开的社会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第三,这是由法律的特点决定的:规范性、调整性、普遍适用性、抽象性、强制性,强制性,而法律推理是把一个普遍性、抽象性的规范具体运用到人的生活中个案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抽象的、能动的。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它的目标是为行为规范或者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提供正当理由。这种理由的正当性可以是来源于法律规范,也可以来源于道德的,社会的,法律基本原则的甚至是政策方针。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应当减少非理性思维的干扰,而依靠正确的推理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尽量实现公正,体现法律精神。法律推理的目标应该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法律推理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推理才能实现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合理性。

  而在真正的法律实践中,法律推理是否能够真正达到正当心性的标准,是在审判乃至整个法律实践中置关重要的一点,而什么是正当性呢,本人认为就是在法律实践中找到其判罚的理由,因为在法律推理中就必须有一个理由使其推理成立,因此,“一个毫无理由说出的表达,是没有意义的表达。”③

  三、什么样的理由使用于法律推理

  然而,什么样的理由才能适用于法律推理呢,本人以为,这必须是一种正确的理由,而这一正确的理由必须是有法律理由或者是正当理由。为什么必须是法律理由或者是正当理由呢?而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又是什么呢?本人认为,只有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有了法律理由或者是正当理由才能使整个推理正当化,也就是具有正当性。

  法律理由之所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是由于第一,法律理由直接来源于规则,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共同构成了法庭控辩审三方认定事实、使用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理由。第二,“法律理由由事实和法律标准所构成”④这里可以深入理解为,将大小前提结合在一起的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适合于具体案件的特殊法律理由。法律理由有强弱之分。在司法推理中,控辩双方都有一定理由,但判决结论应根据更充分、更强有力的理由而作出。法律理由既然有强弱之分,不同的法律理由之间便具有竞争关系,法官必须对不同的法律理由作出权衡,以获得该案的合法结论。⑤

  正当理由之所以也能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则是由于规则真正的有效性在于至少不能与更加基本的法律原则相冲突,规则作为“法律”的资格并不依赖于其由权威机关制定颁布,而在于由民众根据正义、利益和人权等原则所做出的“可接受性”、“公认性”。⑥

  四、在案件中法律推理中正确理由的重要性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该怎样正确的运用法律推理,使其在定罪量刑等法律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使其法律推理过程具有正确的理由呢?

  在法律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使用了法律推理的案例,轰动全国的黄静案在2006年7月10日的一审宣判,公诉方湘潭市检察院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即由湖南省公安厅做出的鉴定,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姜俊武无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五万七千三百九十九点五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其他诉讼请求。并在2007年12月维持了一审原判。而在这一案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案件异常复杂,网络上的传言纷争也使得案件扑朔迷离。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进行一次复杂的推理,由于进行法律推理的理由也有很多,其中有正确的理由也有错误的理由,这就要求法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去伪存真,为案件的审理以及最后的宣判提供正当的理由。

  对最后的判决,本人认为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是相对公正的,有人质疑两个民事和刑事判决上的矛盾,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上,疑罪从无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司法原则,如果仅仅是为了一命换一命,仅仅是为了平息民愤,在没有确凿证据时把姜俊武判定为罪犯,也就是说在没有正确的理由支持时推理出姜俊武有罪,那么姜俊武和佘祥林几乎就没有区别了。

  刑事案件是疑罪从无,当没有明确指向姜俊武有罪的证据,也就是说当没有充分的正确理由推理出姜俊武有罪时,因此判处姜俊武无罪是正确的。而民事案件则是看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证据谁的效力更强,更值得采信。因此,姜俊武无罪和姜俊武要赔钱并不矛盾。

  在这一案件中黄静的尸检前后进行了5次之多,更有六次死亡鉴定,当中甚至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结论,这里面有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报告,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报告,还有中山大学,南京医科大学的鉴定报告,到底法院应该采信哪份鉴定报告,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来看,公安、法院甚至专业院校鉴定部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在鉴定结论的效力上孰高孰低,当出现了鉴定分歧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采信谁的鉴定报告或者说谁的鉴定结论效力最高。因此,在这一证据的效力并没有哪份鉴定能有独一无二的最高效力,因此法院采信哪个部门的鉴定报告其实也是一次判断推理的过程。

  在本案庭审过程时,检察院曾当庭出示了两份当地公安机关对姜俊武讯问记录。本来讯问记录应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但在这两份讯问记录中,公安机关对姜俊武的第一次刑事讯问时间是2003年6月17日,而姜俊武在这次口供记录上签字的时间竟然是6月18日;第二次的刑事讯问时间是2003年6月19日,姜俊武的签字时间却是6月20日,并且在这份讯问记录上并没有找到侦察人员的签名。由于公安机关的讯问时间与被告人签字的时间不同和讯问记录上没有侦察员的签字,针对于此,姜俊武的辩护律师当即指出这两份讯问记录就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姜俊武定罪的依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在这三个特性中只要缺失任何一性就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而检察院所出示的证据,第一,侦察员没有签字使得证据缺乏合法性;第二,被告人姜俊武的签字时间和讯问时间不同就使证据缺乏了客观性。这也使法院没有充足的正确理由和证据来推出姜俊武有罪,因为在这一推理过程中既缺乏法律理由也缺乏正当理由。这也直接导致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姜俊武无罪,不管舆论还是公众或者是案件事实是什么样的,仅从司法的角度来说,这个结果有且只能是无罪。

  从黄静案就可以看出,法律推理就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而在这一推理过程中,为推理提供一个正确的理由是致关重要的。通过法律推理,对判决结果给予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是法治型法律制度的一种强制性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重视推理过程中的理由,使其符合正当性的标准。

  五、任何合乎正当性的法律推理都必须拥有正确的理由

  综上所述,为法律推理提供正确理由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正确理由的推理是错误的,要使法律推理具有价值,就必须为法律推理提供一个正确的理由。正确的理由是法律推理的艺术的核心。人们之所以信服、服从法院的推理,在根本上是因为它的说理具有正当性。正确的理由并不等于简单的有理由。因为人们从事一种行为总是有某种理由的。因此,对法律推理正当性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每一项合乎正当性的法律推理都必须要有正确的理由。

注释:

①段启俊,郭哲.法律逻辑学,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②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③[英]L.乔纳森·科恩.意义的多样性.伦敦:敦梅休恩出版公司.1966

④[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⑤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0

⑥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0
来源:荷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