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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反映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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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0-10-20 10:38:11 打印 字号: | |
  石峰区法院经调查研究发现,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职能管理欠规范。如有关职能部门只管发证,缺乏管理,导致货运信息中介市场不规范,无序竞争,恶性循环。(2)起诉主体不相符。起诉主体与工商部门登记主体的不符,如:在工商登记时是个体工商户,但出具的托运单上却是有限公司,或原告起诉到法院往往告错了被告。(3)托运合同不规范。托运合同一般是由承运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同时规避了承运方的许多义务,且承运方往往不在托运单上加盖公章,仅是由经办人签名,甚至是签一个姓,一旦发生纠纷,原告难以查找到真正的承运人。(4)托运人法律意识不强。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方时,不去审查对方的资质,或图省事,不去审查托运合同,甚至为了节省托运费,找价格低廉的托运部,不选择保价托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对此,该院建议:(1)加强职能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物流业的指导、协调作用,规范信息中介市场,使物流业真正成为“朝阳产业”。(2)加大惩戒力度。建立健全物流业规章制度,对在物流业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人和事,要加大惩戒力度,严厉打击。(3)规范行业行为。行业协会要加大对物流从业人员培训力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做到规范有序、诚实守信、证照齐全、合同规范。(4)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托运人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托运货物时,尽量谨慎审查,选择一些比较正规的物流公司。另从业人员要通过诚实劳动来赚取合法收入,不能做损害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