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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分析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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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0-10-20 10:35:50 打印 字号: | |
  石峰区法院经调研后发现,在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人与“事”配置不合理,存在着“警力被挪用”、“编制被挤占”的现象。一方面,法警人数未达到最高院关于基层法院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即编制警力数未达标;另一方面,在法院各个部门都有法警的身影,书记员、驾驶员、执行员等,呈现出一支“勤杂工”的队伍。(2)新老警员思想欠稳定。审判执行是法院的中心工作,法官和法警之间存有一种工作上的“被动、听命”关系。而聘用制法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警力不足、年龄老化等问题,但聘用制法警在待遇、晋升方面与正式编制法警有较大差距,导致新警员思想不稳、责任心不强。(3)装备老化保障不足。警用装备老化,没有达到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资金投入不足、挪作他用等现象。(4)训练难以做到经常化、正规化。存在工训矛盾突出、训练经费不到位、警力不足、年龄老化等问题,大部分基层法院难以建立长效训练机制,司法警察队伍的抗暴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5)监督管理难以到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但实践中,这种管理、监督权往往体现为一种间接的权力,上级法院的警察部门对下级法院的警察部门很难管理监督到位。

  对此,石峰区法院建议:

  (1)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法警单独序列。包括按比例配警,司法警察职责专一、考核专项、装备专用、经费单列等。在人事方面,实行提级管理,对司法警察的主要人事管理权如人事任免、岗位调动等应归上一级法院行使,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权,从有利于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级法院授权所在法院行使。(2)完善保障机制。建议最高法院商请组织、人事部门下发规范性的文件,对司法警察机构设置、警队领导职级配备予以规范,落实司法警察有关待遇。改善装备条件。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落实工作、训练、装备等所需经费。(3)强化职权专业化。从立案程序开始到案件处理结束,法警的保障、送达等工作就应程序化、固定化。根据审判流程而不是根据法官的临时指令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法官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4)建立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法警的司法警察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对行使司法警察权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对法警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司法警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司法警察权寓于对法警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5)加强业务培训。要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