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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法院建议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刑事被告人不予收押应制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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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10-10-14 08:29:14 打印 字号: | |
  在审判实践中,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刑事被告人不予收押缺乏统一标准,从而导致有时法院决定逮捕患有疾病的被告人,但看守所认为其没有达到收押的标准而不予羁押。由此造成:一是发生部门之间扯皮的问题,导致一些被告人不能被及时羁押;二是不利于防止某些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些被告人虽然患病,但仍然可能会犯罪,并不能降低其社会危险性;三是不利于对被告人的监督,对看守所不予羁押的被告人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但实际情况是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并未完全尽到监督责任,导致有时找不到被告人,致使有的案件不能按时开庭,有的被告人甚至继续犯罪,造成审判工作的被动。

  为此,笔者认为,一是要明确看守所对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不予羁押的情况,界定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使患病的被告人在何种情形下应被收押有章可循;二是对被告人发生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应在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中注明;三是在具体案件中,必要时请政法委协调,法院加强与看守所的沟通联系,避免扯皮现象的发生。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