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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指定管辖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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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以红  发布时间:2010-09-28 17:03:56 打印 字号: | |
  执行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上的分工。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期间为六个月,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据此,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依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指定管辖裁定立案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立案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基于提出回避、存在执法不公等原因提出异议,该异议如何处理,存在如下几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直接答复异议人,本案管辖权的获得系上级法院指定,不交代当事人享有的异议权及复议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三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报上级法院决定是否撤销其作出的执行指定管辖裁定,上级法院同意撤销的,被指定法院在收到裁定书后,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将原执行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彻重新处理。上级法院不同意撤销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笔者认为,依照民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执行管辖异议规定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管辖权有权提出异议,对异议不服,还可以提出复议。这样,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确保程序公正。第一种意见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精神,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及复议权,应不予采纳。第二种意见适用情形是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予以立案后所发生的情况。按照该条解释第二款规定,如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问题是受案法院是依据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作立案依据,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在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指定管辖裁定被撤销前,该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立案法院具有约束指导效力。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能完全适用解决执行指定管辖异议的处理。第三种处理意见体现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关系,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执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的行驶,确保了程序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