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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法院分析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带来不良后果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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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10-09-28 10:04:22 打印 字号: | |
  在调研中发现,民商事诉讼中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均未到庭参加过诉讼,其诉讼行为均由代理人代为完成。随机抽取近两年来已审结的案件调研发现,原告本人未到庭的占9%;被告本人未到庭的占12.3%;双方均未亲自到庭占5.8%。尤其是商事案件中的法定代表人不到庭比例超过90%。

  一、不良后果

  1、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只有当事人经历了纠纷发生的全过程,法官通过代理人了解案情,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代理人受单方委托,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趋利避害”的可能性,会扩大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

  2、不利于案件的调解。调解过程中,代理人一般较难做出让步。一方面,判决书更好向当事人“交差”,另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使,判决之后可能会带来的二审以及执行等一系列诉讼行为,有可能为代理人带来新的收益。

  3、不利于预防诉讼陷阱。司法实践中不乏有虚假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案件,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4、不利于案结事了。在不能与当事人本人直接沟通的情况下,法官的释法、答疑以及调解、息诉等一系列工作,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于案结事了。

  二、对策与建议

  1、认真核实委托手续,确保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手续真实有效。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到庭,核实签名的真实性,并对特别授权的含义和后果进行释明。

  2、严格审查公民个人代理的资格,确保非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一是要对公民代理介入诉讼的途径进行审查,如属近亲属关系,需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二是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将不适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排除在外。

  3、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一是要对查清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环节,如果诉讼代理人对此不愿回答或者不能够回答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调解愿望比较接近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在诉讼风险、诉讼周期成本、执行风险等方面进行释明。三是当法律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存在败诉可能的,可通知该当事人本人到庭,向其释明有关情况,为其行使权利提供选择机会。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