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在对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所审结的40多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此类案件的审理存在以下疑难问题:
一、案件合同性质难以定性。由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等之间有容易混淆之处,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合同名称往往与其实际内容不一致。如有些合同名为购销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实际是承揽合同;有些当事人之间名为雇佣合同关系,实为一方当事人“雇请”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从事指定工作的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性质难以定性,其结果将影响该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和违约责任的认定。
二、案件管辖权难以明确。一方面由于合同性质难定,而不同的合同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不同;另一方面即使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由于法律对作为承揽合同履行地的加工行为地定义不明确,如有些加工行为地就是承揽人住所地,但有些承揽人又会将部分加工工作转移到住所地之外;还有些是持续加工行为,其加工地也不只一、两个,这样就给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带来了难题。
三、案件的抗辩与反诉界限模糊。在审理承揽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作为被告的定做人以原告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要求为拒付款项的抗辩理由,而这时有的审判人员会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有的审判人员对此抗辩理由作出处理,有些法院是进行释明后被告提起反诉。
四、案件当事人难以息讼服判。由于承揽合同的审理存在很多类似上述问题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所以这类型案件的当事人易心存“侥幸”,认为不同审判人员审理这个案件得出来的结果会不同,所以往往会选择上诉,而非息讼服判。
对策:
一、掌握承揽合同的特点,明确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分标准。掌握承揽合同的特点,除了要掌握其普遍性特点,其关键更要掌握其特殊性特点,以形成区别其他合同标准。如其与买卖合同区分标准,看是对产品进行了一般性标准规定还是对原材料选用、加工、制造工艺等进行了指示,前者是买卖合同。只有明确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分标准,才能在审理承揽合同中准确定性,正确适法。
二、以加工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以先立案为准。审理承揽合同纠纷首先就应依法以加工行为地来确定管辖权,即仔细调查加工行为地具体所在地,从而确定管辖权;如果加工行为地确实难以明确,存有多个争议性的加工行为地的,为了尽早解决当事人纠纷,避免拖沓,应以先立案的加工行为地法院来确定管辖权。
三、加强审前和审中向当事人释明抗辩和反诉的力度。在案件审前或审理中定作人提出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以此作为拒付款项的抗辩理由的,审判人员应加强释明力度,告知定作人抗辩和反诉可能面临的不同法律后果,引导被告提出反诉,如释明后被告还坚持不提出反诉,法院审查后或以抗辩理由成立依约抵扣价款,或者不支持抗辩。但绝对不能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
四、保证案件一审质量,统一同类型案件定性审理标准。如果该类案件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方式让其息讼服判,那么就应该保证该案件的一审质量,审判人员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能力,努力做到判决时事实审查清楚、判决理由辨法析理明确,判决结果依法公平,这样即使当事人选择上诉,其结果也将是维持原判;此外,各级法院相互之间统一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定性审理标准也是破除当事人“侥幸”心理,让其息讼服判的对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