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量刑规范化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充分彰显
分享到:
作者:张青  发布时间:2010-09-21 08:43:25 打印 字号: | |
  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和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全面试行工作在即,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的审判工作和政法工作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顺利试行,确保取得预期的成果。(9月17日《人民法院报》)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法官在规定相对笼统的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中,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也正是这种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会给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多或少造成一种不公平的感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量刑规范化改革恰恰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更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充分彰显,理应高度重视。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在罪刑相适应思想的承续。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这是刑事法官据以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最具打击力和强制力的部门,其裁判结果将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对于刑事法官而言,必须充分领会罪刑相适应思想,并将该原则准确运用到审判服务中去。而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约束,追求量刑的公正与平衡,继而全面彰显罪刑相适应思想。故而,广大刑事法官要将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视作传承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思想上的高度重视和理念上的全面延伸,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难点在相关工作举措的有效落实。随着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全面开展,一些问题接踵而来,这些问题主要落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上。如何构建科学可行的量刑规范化工作机制以及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积极作用,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辖区实际情况为前提,以调查研究为手段,对辖区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前期调研,认真研判、科学谋划,制订切实可行的量刑规范化工作举措。紧接着,广大刑事法官要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这些制度的落实,刑事法官一方面要严格依照量刑规范化工作机制量刑,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司法实践检验这些工作举措的好坏优劣,并反馈信息,以便于及时废止或改进不适应量刑规范化工作需求的制度,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新时期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是公正司法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持续深化,也是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为契机,狠抓思想、制度建设和举措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再建新功。
来源: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