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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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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如鹰  发布时间:2010-09-20 10:06:22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加强人民法庭一直是法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头戏。近日,笔者针对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的法庭建设情况作了一次集中深入的调研。这次调研通过到各法庭实地调研,收集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报表,走访辖区乡镇,听取县政法委、人大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法庭布局、基本建设、法庭运作、法庭驻庭、巡回审判、法庭的司法需求以及当地人大、政法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调查,重点考量了法庭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加强法庭建设有所裨益。

一、法庭布局情况

 株洲县位于湖南省东部,湘水中游。总面积1381平方公里,总人口45万人,耕地26472公顷,林地82580公顷,水面16036公顷,是一个农业县。

株洲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机构内设民一庭、民二庭和白关法庭、三门法庭、淦田法庭等法庭(在编的朱亭法庭与淦田法庭合署办公)。

民一庭、民二庭管辖12乡(渌口镇、南阳桥乡、洲坪乡),辖区面积为20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为105235人。

白关法庭位于株洲县白关镇街上,莲易高速公路1182旁,下辖13乡(白关镇、大京乡、姚家坝乡、仙井乡),行政村60个、1个居委会,辖区面积约23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为77576人。白关法庭在大京乡、姚家坝乡、仙井乡设立了巡回审判点。

三门法庭,又名河西法庭,管辖32乡(三门镇、雷打石镇、古岳峰镇、堂市乡、王十万乡),行政村(含居委会)107个,村民组1773个,辖区面积为406平方公里,辖区人口为141480人。三门法庭在除三门镇外的乡镇均设立了巡回审判点。

淦田法庭(含合署办公的朱亭法庭)坐落于省道S211线旁,管辖范围为52镇(淦田镇、太湖乡、平山乡、砖桥乡、龙潭乡、朱亭镇、龙凤乡),辖区面积为545平方公里,辖区人口为111443人。法庭所辖乡镇均为本县的偏远乡镇且道路条件均较差。淦田法庭在除淦田镇和朱亭镇外的乡镇均设立了巡回审判点。

民一庭及三法庭辖区数据表

 

下设

乡镇数

辖区面积(平方公里)

人口数

(人)

人口稠密度

(/平方公里)

民一

3

200

105235

526.18

白关法庭

4

230

77576

337.29

三门法庭

5

406

141480

348.47

淦田法庭

7

545

111443

204.48

二、基本建设情况

白关、三门、淦田三个法庭均设有办公楼,办公面积共约2176平方米。三法庭均配有电话、办案用车、电脑、传真机,实现了微机联网和远程传输。

白关法庭办公面积约800平方米,现有办公室三间、审判庭一间、会议室一间、宿舍四套(其中一套为扣押物品保管室,其余为干警驻庭居住)、厨房一间、车库一间、警车一辆、台式电脑一台、手提电脑三台、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部。该庭现在办公场所为1991年修建,长年未进行维修,电线线路严重老化,需重新布线安装线路。白关镇无自来水供应,而该庭所挖水井因受污染,无法提供生活用水,一直需买水供应。我院拟改建白关法庭,该镇自来水可望在年内接通。

三门法庭审判办公楼共三层,面积约600平方米,有大审判庭一间,能容纳30人旁听;小审判室一间,能容纳8人旁听;电脑打印室一间;每名法官均有独立的办公室,均已配备笔记本电脑。法庭宿舍楼共三层,内有食堂和法官宿舍。此外,法庭配备办案用车一辆,空调二台,电话一部。三门法庭始建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基础建设较陈旧,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审判发展局势,突出问题是地势低洼,进出不便。我院现已决定重建三门法庭,目前正着手进行选址等事项。

淦田法庭于2006年搬入新址,建筑面积为776平方米,共分为三层,是一座集审判庭、办公室、生活区、车库、食堂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法庭办公大楼。设有专门的当事人接待室一间、调解室一间、合议室一间、审判庭两间、会议室一间、工作人员办公室四间、宿舍五间。

三、法庭运作情况

1、人员配置

各法庭审判人员情况表

 

审判员(人)

审判员

平均年龄

书记员

(人)

工作人员的性别

大学本科

以上(人)

白关法庭

3

33

1

4

4

三门法庭

3

41.5

1

4

4

淦田法庭

3

34

0

3

3

2、工作职能

法庭主要负责:

(1)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民一、民二、刑事自诉案件;

(2)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工作;

(3)交办或指令办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3、工作流程

案件由我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由立案庭分辖区将案件移交各个法庭,各法庭书记员收到案卷后,对受理的案件应当逐案登记编号,交由法庭庭长指定案件承办人(一般按既定顺序)。由承办人决定适用的审判程序,由庭长指定合议庭的审判员,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报立案庭随机抽取。承办人与书记员负责送达应诉材料、安排开庭、诉讼保全、开庭审理、文书制作及送达、案件执行等。民事调解书和撤诉裁定书由庭长负责签发。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签发。为加强审判质量,凡是判决的案件,一律经主管院长和本庭审判员集体讨论后再宣判

4、管理制度

法庭定期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建立了严格的案件质量考核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勤制度、廉政制度、庭务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制度、案件审批制度、环境卫生制度、财产及车辆管理等。对人民法庭在立案、案件分配与排期、送达、巡回办案、调解、案件研究、案件执行、队伍建设、庭务管理、单列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了严格全面的规范。主管院领导和民一庭每季度下法庭指导工作一次。政工室和监察室不定期对法庭驻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不在岗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巡回办案的制度规定将在下文详述。

   5、收结案情况、案件类型、结案方式

各法庭收结案情况、结案方式及比例表

2009年度

收案

结案

调解

调解率

判决

判决率

撤诉

撤诉率

其他

白关法庭

165

161

86

53.42

28

17.39

44

27.33

3

三门法庭

180

167

79

47.31

40

23.95

45

26.95

3

淦田法庭

175

165

75

45.45

56

33.94

34

20.61

0

 

 

 

 

 

    从上两图中可以看出,每个法庭各个指标相差不大,这说明我院各法庭工作进展比较平衡,法庭布局较合理。同时,法庭调解率比判决率和其他结案方式高,说明调解是法庭最主要的结案方式。

 

 

 

 

 

 

2009年度  

婚姻家庭纠纷

合同纠纷

权属侵权纠纷

特别程序

三法庭结案数

300

138

54

1

占比例

60.85%

27.99%

10.95%

0.2%

从上两图表中可以看出,法庭案件主要类型为:婚姻家庭纠纷(约占60.85%)和合同纠纷(约占27.99%)。婚姻家庭纠纷所占权重仍然最大,但合同纠纷和权属侵权纠纷也占到40%左右。案件类型复杂化反映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

四、司法需求状态

1、司法需求状况

1)从收案数看群众对司法数量的需求:

株洲县是农业县,农村人口占90%左右。这几年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大力开展,经济纠纷也大量产生,案件随之增加。

2009年度

收案数(件)

人口数(人)

案件数量与人口之比

白关法庭

165

77576

1470.16

三门法庭

180

141480

1786

淦田法庭

175

111443

1636

平均

1670.38

从上表看司法需求的数量:案件数量与人口之比是平均每年670.38人就会发生一起要求法庭审理且法庭接受并审理的纠纷。就全国情况来看,根据2003年的数据,全国平均大约是285人一件民事案件。这表明,株洲县农村对民事司法数量的需求比较小。株洲县农村对司法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潜在的,一是农村以和为贵的思想,老百姓不愿意向法庭起诉,二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或不敢向法院起诉,三是认为“上诉不如上访”,有些不走正常法律途径解决争端,还有一部分纠纷是由于法律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来讲太高(200741日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实施后,这种情况已经少见,同时我院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去年为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达20.3万余元)。这些都构成潜在的司法需求。随着株洲县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潜在的需求有可能逐步转化为一个现实的需求。

2)从案件类型看群众对司法性质的需求:

首先,案件类型复杂化。先前就有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村的最常见的纠纷已经不再是家长里短、婆媳纠纷。从我院各法庭收案类型来看,合同纠纷约占到结案案件的三分之一,权属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案由趋向复杂化、多样化。据此可见,株洲县农村已经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我们对社会转型中的农民的司法需求,无论是数量还是性质,都必须有一个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在制度上要有相应的回应和调整。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急需法律规范引导。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全村调整土地的做法已经很少,但大部分农村以村为单位,仍然在执行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做法。这种调整土地的做法并未引起大的纠纷,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再者,农村人口务工所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需要进一步规范。在我县的民营企业中,大部分处于起步阶段,往往存在不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民营企业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者没有保险待遇,劳动环境差,没有劳保用品等情况也较为普遍。

3)从司法服务措施看对司法质量的需求:

    结案方式中,调解成为农民喜欢并有能力消费的司法产品,调解是农村基层社会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之所以调解最受欢迎,一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并且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必要,同时也有这样的余地;二是社会同质性比较高,社会舆论构成了司法执行之外的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机构;三是农村的许多纠纷解决可以甚至必须借助一些民间习惯和风俗,以补足各类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的不足;四是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五是由于财政的原因,农村缺乏律师这样的支持现代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员。正是在目前这些限制条件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比较优势才得以凸显,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与株洲县收案数量与人口数之比小相关联的是,农村需要更多的司法咨询,农民需要上门法律服务,当地企业、乡镇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司法指导,年老、残疾等行为不便的人需要主动上门审查立案等等。

2、当地人大、政法委、政府的意见

1)提高基层法庭硬件水平。法庭办案条件差,应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及环境,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加快财政投入。白关饮水问题需要政府配合,彻底解决;

2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法院人才流出太快。要保证人平经费达到一定水平。因株洲县与市区很近,人平经费与市区相差不远,才能留住人才;

3)多调少判,以便进一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4)执行力度不够,需要加强警员配置;

5密切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对司法所、村民自治调解机构的指导,重大、涉稳的案件及时与乡镇领导、司法所协调

6)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应多与村组联系,多调查走访,并多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以便更好地处理案件;

五、司法为民措施

1、驻庭工作

各法庭实行驻庭办公制度,全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晚至少安排两位干警驻庭,做到有情况及时通报,防止走读法庭的出现。另外,我院从20085月起,设立院长每月驻法庭接访制度。各法庭设院长接待室,备好接访登记本。院长(副院长)接访的时间分别是:白关法庭每月9号,三门法庭每月7号,淦田法庭每月12号(这几天正是当地乡镇赶场的日子)。我院在各法庭和乡镇张贴公告,在接待日,院领导及庭室负责人直接听取老百姓提出的各种意见,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接访人员在接待日发现的突出、紧要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及时向院长汇报,由院长交由相关领导及部门处理,交办事项由立案庭负责督办落实,接访情况及处理结果由立案庭汇总在每月底向院领导作出书面报告。

2、巡回审判

我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规范人民法庭便民诉讼的意见》,规定:1、从今年开始,民一庭和各个法庭每年开展巡回审判的案件不得少于4件次;2、必须加强与辖区内各乡镇政府的联系,定期到各巡回审判点开展工作,加强对乡镇司法所的指导,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的案件,及时下乡镇进行巡回审判;3、立案先由承办法官审查,报庭室负责人把关后,再与立案庭预约立案或电话立案;4、可由法警队派法警值庭;5、依托基层组织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多途径多方式开展调解;6、落实驻庭办公制度,做好驻庭人员工作和生活安排;7、巡回审判案件一般类型:赡养、抚养、扶养纠纷、相邻纠纷、农村土地、山林、鱼塘承包或流转纠纷、其他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或治安的纠纷、各乡镇政府或基层组织要求进行巡回审判的案件;8、民一庭加强对法庭的业务指导和审判力量的支持。

3、人民调解

法庭设立了三调联动工作组,由庭长任组长,法庭其他法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员,进行调解对接联动。注重充分发挥诉讼外调解机构的力量,通过对辖区内各乡镇司法调解员、各村民自治机构的人民调解员的联系与指导,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互相协作与配合,从而更好地化解诉讼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做到了全年中无一件民转刑案件发生,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如三门法庭审理的谭连山诉吴安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双方系邻居却已结怨几十年,矛盾很深,为了一道围墙,双方争吵不休。这个案子要判决并不难,但判决后双方能否和谐相处?考虑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工作,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争议地点实地勘察,劝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

4、送法下乡,送法进校

今年35月,在株洲县政法委的组织下,我院和全县公、检、司、交等部门联合行动,送法下乡,下乡、村、组进行大走访,在逢各乡镇赶集的日子下集市开展法律咨询和接访工作,为人民群众解决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同时,各法庭在所辖的镇中学进行法律知识讲座,为学校师生提供法律服务,以规范学校秩序和教学活动。

六、加强法庭建设的建议

1、进一步深化司法为民工作

一是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预约立案、快审快结等工作机制,坚持法庭驻庭办公制度,切实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从宽掌握和执行为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举措。

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送法下乡进校,不断普及并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知识,帮助群众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三是把审判和大调解结合起来。强化诉调对接,加强与基层政府组织和司法所、人民调解机构的联系,进一步加大民事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庭的权威。审理大案、要案及执行时为法庭配备司法警察,加强司法警察的管理。执行是个老大难问题。最主要是农村上门执行这一块。因为农村真正懂法的人还不是很多,遇到群众集体阻挠的情况,法庭的执行人员因人手少,力量不够,形成不了威摄力,除了做工作、解释以外,显得非常的被动,甚至于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法庭对意外情况的控制能力差,有条件时也应建立法警体制。

2、进一步加快基层法庭硬件建设

加快法庭审判办公楼工程建设进度,配置好办公设施,彻底改善工作条件;在经费方面适当向基层法庭倾斜,保障工作需要。积极争取上级法院、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将两庭建设和全院经费尽可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现“五化”法庭建设目标。目前上级拨付的基层法院基建经费不足30万,相当于实际投入20%左右,资金缺口很大。

3、完善基层法庭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人才流动机制

完善基层法庭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人才流动机制,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稳定基层法官队伍。我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77人,实有干警63人,与现在的审判、执行任务相比,审判人员严重短缺,尤其是法官缺少。由于经济因素的制约,基层法院的人员普遍工资较低,再加上受编制限制,地方党委政府控制基层法院人员进入,优秀人才很难进入法院。另一方面,在基层法院机构改革中,绝大多数法官50岁左右就被分流或离岗,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故应:1、从法院系统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招录审判人员,充实法庭审判力量;2、对现有法官加强涉农案件审理的教育培训;3、提高法官物质待遇,实施奖优罚劣制度;4、实行基层法庭法官轮换岗位制。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