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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反映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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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0-09-17 09:02:18 打印 字号: | |
  经调研,石峰区法院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陪而不审”现象依然存在。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研讨会,不参加案情合议,存在“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2)“专职陪审”现象依然存在。极个别陪审员所参与陪审的案件占所有陪审员所参与案件数量的60%,有些甚至达到70%,陪审员之间参审案件数量较为悬殊。(3)“时间冲突”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陪审员各自都有工作岗位和任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难以保证,会产生其本单位工作任务与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有时间上的冲突,导致难以按时参加庭审。(3)“错案追究”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内部实行了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而对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的陪审员如何追责,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该院建议:(1)完善相关立法。对需要加以明确的补充规定,真正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进一步完善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关配套制度。(2)重视制度设计。细化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程序,明确陪审员案件的使用范围;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违法违纪的惩处机制。(3)注意参审平衡。要改变目前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不平衡的状况,最大程度地保证广大公民对司法的参与,使陪审员的非职业化及广泛的代表性得以实现。(4)鼓励角色意识。要鼓励陪审员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要充分发挥好陪审员在司法调解、庭外调解和执行中的作用,延伸陪审员职能作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要充分的征求陪审员的意见,在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不管案件是否上诉,或改判、或申请再审,法官或书记员应及时将结果向陪审员通报,让陪审员知晓整个案件的最终结果。(5)争取各项保障。包括与陪审员原单位上的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以及学习培训权、订阅法律书籍、资料的权利。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