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农村相邻关系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着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因此,妥善处理好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始终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大事。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与人们对自身权益的日益重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种类不断更新,审理和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凸显,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相邻关系纠纷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了不利。为更好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笔者试图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执难的原因做一些粗浅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审、执难的原因
(一)部分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一些当事人不懂法,总是想方设法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全然不考虑对他人利益的影响,或者过于片面化地理解法律,将权利绝对化。没有认识到相邻权是一种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他物权,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权利。
(二)农村习俗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农村很多地方还存在一些旧俗,比如风水观念,这些习俗通常在一些村民心中根深蒂固,很难改变。然而,这些习俗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破坏这些习俗并不受法律制裁。
(三)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相邻纠纷诉至法院往往都是经过组、村、乡调解后,双方矛盾仍难以调和的无奈之举。诉至法院后,当事人已是积小怨成大恨,都把打官司看成了“争口气”和挽回面子的最后场所,到法院就是要分出个理,因而调解的基础较弱。再则,由于双方的对立情绪非常大,还可能认“死理”,即使经过判决,败诉方也不会正确对待,甚至出现不理智的对抗。
(四)行政行为不当或不作为。在批准群众建设用地时,行政规划不严谨,造成宅基地距离过近,甚至发生重叠现象,人为的造成了相邻纠纷的产生。同时,对于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严,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
(五)立法过于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对于相邻关系,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些都属原则性的规定,不能给当事人以“明文规定”的答案,法官自由裁量有时便被当事人误认为“偏心”。
(六)判决结果不合理。少数法官在判决时只注重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忽略了判决的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致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也给法院自身执行带来不利影响。
二、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审、执难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和科学教育。在审理过程中开展送法进村活动,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农村法律咨询服务,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到现场开庭、以案说法,大力宣传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传统观念和风水宝地等迷信思想。
(二)加大调解结案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与司法所、民调组织沟通协调,与村委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准确掌握纠纷动态,及早制定解决方案,切忌孤立办案。委托村(居)委会干部或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社会人物等出面做调解工作,并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在做调解工作时,适当考虑村民的朴素情感,把法律与习俗统一起来,给当事人把法律讲明,把事理说透,以求的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三)严格依法行政。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进一步建造好法治社会。对于在审理中发现的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并可能影响相邻关系的,法院可以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确权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力求规范、准确等,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案件的审理指导。结合法学理论和各级法院审判实践,由最高法院制定科学、合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统一各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另外,由最高院适时发布一些典型性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供各级法院参考适用。
(五)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法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勘察,充分听取乡镇司法所、村组及当事人的处理意见,为判决的实际执行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