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法院在对该院2006年以来审结的80件私房建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该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受案数量不断攀升。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8月,该院分别审结7件、12件、17件、23件、21件,呈逐年增长之势。
二是伤情普遍严重,标的较大。在该类案件中,伤者伤情一般较重,其中有52.5%的伤者为二级及以上伤残;标的在20万以上的占62.5%,其中医疗费在3万至15万之间的占91.3%。
三是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伤者多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为受伤,不但家庭收入来源锐减,而且还要承担大笔医疗费用,对其本人和家庭而言影响非常大。
四是矛盾冲突激烈,履行能力较差。该类案件涉及伤者家庭切身利益,且标的额较大,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事宜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矛盾尖锐,且容易激化。加上绝大多数房主或承包人系农村务农、务工人员,往往无力履行,或者只能部分履行。
引发该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安全意识相对欠缺。房主或承包人对安全问题不重视,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筑工具较为陈旧,部分最基本的安全设施都未予配备。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加之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施工安全也很少提出意见。
二是工艺水平较差。受成本的制约,房主或承包人通常找一些个体泥瓦工匠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施工随意性较大,质量往往难以保证。
三是监督管理缺乏。因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较少,对农村私房建设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施工操作等无法做到全方位监管。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强调安全施工。建房者或承包人应积极营造安全的施工环境,增设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施工者也要从确保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大防范力度,注重施工安全。
二是推进规范管理。积极倡导并逐步实行由有资质的工程公司或工程队等施工,同时建立适应私房建设需求,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机构。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充实安监、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队伍,或成立相对应的私房建设监管部门,以便加强对此类工程安全的监管,突出对私房建设的全程监督,逐步规范私房建设的施工行为。
四是拓宽救济途径。建立第三方的补充赔偿机制,通过参投保劳动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确保伤者能够在建房者或承包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仍能得到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