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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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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南翔 傅南  发布时间:2010-09-03 14:54:28 打印 字号: | |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其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家庭的稳定与和睦。2009年以来,在荷塘区法院受理的367件离婚案件中,约有30%以上案件与家庭暴力有关,由此,荷塘区法院开展了调研,试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成因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

  家庭暴力的成因包括:

  一、经济收入不平衡。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一些男性由于有了“优越感”,就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相向,大打出说。

  二、法律不完备且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目前尚无特别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裁定,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使法院裁判难度增加。

  三、男权文化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等历史遗留封建思想,将女性置于男性的统治之下。

  四、司法态度过于漠然。因为家庭暴力不是一般的治安问题,还牵涉到双方感情因素。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己费力又不讨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五、婚外恋是家庭暴力的温床。婚外恋、婚外同居、嫖宿等丑恶社会现象的时而发生,不但会造成婚姻家庭的解体,而且更多的成为促使家庭暴力的因素。

  针对上述成因,荷塘区法院提出三点对策:

  一、针对家庭暴力立法。在今后的立法策划中,应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重性,指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应包括对家庭各成员的权利义务的保障性规定、对破坏家庭和睦行为的制裁性规定和对被侵害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性规定,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成的家庭暴力防治网络。

  二、改革诉讼制度。离婚案件目前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而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往往都占了很大的比例,为此,有必要在法院设立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庭或合议庭。同时,应建立起自诉和强制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模式,由于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法盲、半法盲或未成年人,其往往很难在遭受暴力侵害后采取自诉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有必要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和被侵害程度强制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施暴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三、扩大法律宣传力度。扩大法院的宣传途径,将《婚姻法》、《刑法》的相关条例广泛告知辖区群众,提高其维权意识,使其主动与不法侵害做斗争,并使部分施暴者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停止对其家庭成员的继续侵害。
来源:荷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