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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律工作者在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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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峰  发布时间:2010-09-01 15:58:00 打印 字号: | |
  笔者在县域经济体系下农村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感受到在小农经济时代转换中、经济发展不平衡下,农村法律服务环境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因法制意识的不足,面对纠纷,很多村民还不习惯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想当然地按照自己的习惯,试图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问题;因地域交通上的不便,大多数人不愿意大老远跑进城,拘谨的与坐在高楼大厦里吹着冷气的律师诉说自己遇到的问题;在经济权衡角度,面对涉案标的小和婚姻家庭案件,村民们还是舍不得花上几个月的收入请律师打个官司。因此,发生纠纷,很多村民在自行法律能力欠缺中,只能寻找活跃在村民之间、常在社会上露脸的“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中既有法律工作者,也有诉棍。由于代写文书、出庭诉讼没有规范的标准,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导致一些人昧着良心肆意开价。有些村民更误解常年活跃在法律服务阵线的人为“法官”,出现纠纷便听信其谗言,以致损害法院形象。更甚的是,笔者发现在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及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法律工作者收取胜诉标的5成以上的风险代理费坑蒙村民利益。

  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村法律服务还停留在探讨阶段,没有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农村地广人稀带来的案源少,及农村纠纷的标的金额小,决定了农村仍然是法律工作者的舞台。如何规范法律工作者在混乱的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行为,确保村民合法权益上,笔者有几点建议:

  1、法院严把审查关。对出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严格审核其执业资格,发现假冒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工作者证失效的,不允许其参加诉讼;严格审核公民代理,对收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取比例费用的公民代理的,以及同一人多次参与公民代理的,不允许其参加诉讼;对持非法律工作者证和律师证的其他代理行为,不允许其参加诉讼。

  2、司法行政部门严把监管关。对不及时参加法律工作者证年审和法律工作者证失效的人员进行有效公布;对不按收费规范收取代理费用的法律工作者进行严厉处罚;对假冒法律工作者的公民依法追究其责;严格法律工作者承办案件成卷及归档制度,不定期抽查案卷,抽样回访,事后检查法律服务的规范性。

  3、法院、司法局联动执法。法院、司法局应联合公布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名单,开通违法投诉电话;法院对诉讼过程中了解的法律工作者违法行为及时用司法建议形式通告司法局,司法局对往年失效的法律工作者证向法院抄送,两机关信息共享。

  4、适时成立地域性法律工作者协会。行业自治性组织在维护群体权益和行业稳定成长上具有行政干预不可企及的优势;协会的成立可避免少数人不当行为损害群体形象,使之无地遁形。协会的存在可使群体外人员不能步入行业领域,使之无市场立足。协会的运转,可加强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