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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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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雅玲  发布时间:2010-08-30 12:22:18 打印 字号: | |
  2009年5月初,被告蒋碧村荷花组决定修建一条简易公路,该道路经过荷花组和原告李三所在的蒋碧村桂花组,在修路经过蒋碧村桂花组李三和唐四两家之间的空地时,荷花组与唐四签订了协议,唐四同意荷花组使用其家以北7米 至壕基的空地修建公路。原告李三以荷花组修路未经过自己同意,擅自在其房屋的西南侧修路,路基挖到其房屋的屋檐边进入其房屋南边4米 范围内,导致对原告家的生活影响很大,要求被告蒋荷组停止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李三家和唐四家的空地宽约9米 。两家南北对应,但李三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注明李三家的“四至”为“南至壕基4米 ”,即往唐四家4米 ,唐四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注明唐四家的“四至”为“北至壕基7米 ”, 即往李三家7米 。按照两家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四至”两家应相隔11米 。但经丈量两家仅相隔 9米 ,李三和唐四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加盖了株洲县国土管理局的公章,均为真实的。

  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处理,应裁定驳回原告李三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是基于自己对争议的土地有使用权,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据此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了被告侵犯,此诉讼请求所直接提出的是要求停止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没有提出要求确认此地使用权归属的问题,故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应从实体上作出判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是依原告起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所定,并不取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成立和享有。本案原告起诉,其诉讼请求所直接提出的是要求停止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没有提出要求确认此地使用权归属的问题,故本案不宜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次,从实体法关系上,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土地,李三和唐四均有加盖了株洲县国土管理局的公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对该争议的土地均有使用权。因此,该发生争议的土地其使用权主体不明确,原告李三不能以土地使用权主体身份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缺乏权利基础支持,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本案双方当事人为谁有权使用争议土地,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