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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分析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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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0-08-27 09:36:39 打印 字号: | |
  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出庭或对离婚有抵抗情绪不愿出庭,基层法院不得以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多有存在,经调研,石峰区法院发现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原告举证证据乏力。原告举证证据包括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这些只能证明夫妻关系存在,且效力低,而不能提供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人证言中证人大多提供证言,不愿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也因有利害关系,而降低了证明效力。(2)原告收集证据困难。“失踪人”的近亲属作证是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力证据,但其近亲属一般不愿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更不会出庭作证。同时,相关机关也不愿出据有关“失踪人”的证明,原告收集这方面证据较为困难。(3)公告送达效果不理想。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与现代都市年轻人很少有看报的习惯,这样被告无法知道法院在审理与其有关的离婚案件,很难达到公告送达的效果。当“失踪人”人重新出现时,判决已经生效,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4)当事人权益保护难。审判实践中说明,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如何认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小孩的抚养问题等实践操作中不好处理,缺席判决引发高申诉问题不容忽视。

  对此,石峰区法院建议:(1)增强证据意识,慎重立案。一方“失踪”满二年,相关部门对“失踪”两年以上的当事人宜先宣告失踪(或死亡)。若对方起诉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再请求解除婚姻。若对被告地址不清、联系方式不明的案件应慎重立案。(2)对“失踪”时间不长的人,建议不起诉。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若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对于婚内一方“失踪”时间不长的另一方当事人,宜先不起诉。(3)严格审查把关证据,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严格把关,不能走过场,尽量控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严格进行审查,认证时要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考虑,若发现原告存在故意不提供或仿造证据的,应当严格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当事人在请求离婚的同时,应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应慎重,一般应规定子女抚养由起诉当事人一方抚养,财产暂不作分割,若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由其另行主张权利,以体现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4)规范公告送达方式,解决送而不达问题。建议对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统一公告送达规范。如拓宽送达路径,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中注明受送达人除姓名以外的其他身份信息,有利于社会准确地接受受送达人的身份,将公告的诉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发送给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并告知法律后果。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