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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分析当前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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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南翔  发布时间:2010-08-26 16:06:5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荷塘区法院在区委、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该基金的设立,是落实司法为民、彰显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发挥着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但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体现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统一完整立法。当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援助、特困当事人执行救助的规定散见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中,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因此,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划,不能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预期作用。二是制度理解出现偏差。司法救助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并不是代替被执行人履行赔偿责任,充其量只是暂时的垫付责任。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此认识有误,在其权益得不到实现时,将风险和责任直接强加转嫁给法院。三是经费保障难到位。近年来,该院在财政的支持下解决了部分司法救助基金,但在司法救助的过程中仍感捉襟见肘,有财政拨款尚且如此,何况部分基层法院还没能解决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由于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使救助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基本做法都是一案一申请,且数额寥寥无几。四是救助标准难把握。无论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还是执行救助制度,在实施中都要求把握“经济确有困难”这一标准。而“经济确有困难”这一标准又没有统一的尺度,实践中难以操作。

  针对这些情况,荷塘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司法救助立法。将司法救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执行中陷入生活困境或者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应加强对司法救助范围、方式、程序和意义的宣传。一方面,增强审判人员的大局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当事人面对事实,理性对待诉讼、执行预期,正确理解司法救助制度的目标和宗旨,以免造成对司法救助制度的误解,违背制度设立的本意。

  三、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救助资金来源可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刑事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财产等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慈善机构募集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捐赠;被告人服刑期间的劳动所得;社会保障部门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保基金。就法院系统而言,建议从每年上缴的诉讼费、罚没款等费用中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返还比例为10%的费用用于设立救助基金。

  四、规范司法救助程序。救助程序的启动原则上以当事人申请为主,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主动申请或不能自行提供生活状态证明的,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救助资金的发放审批权宜由政法委下放到基层法院,成立专门机构管理资金的拨付、发放工作,严格把握“经济确有困难”这一标准,从案件承办法官到庭长、院长层层把关、审批,严防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扩大化。当事人对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可在接到书面决定后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荷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