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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分析“专家证人”出庭少的原因及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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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0-08-26 11:28:45 打印 字号: | |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建,有利于在法庭上明确某些专业技术问题,有助于改进和完善现行鉴定人制度,其作用明显。据石峰区法院调研,专家证人极少出庭,一些法院甚至从未邀请过专家证人出庭。其原因有:

  (1)专家证人的意见不是证据的一种。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在法的效力上低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审判实践中只是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之一,法官更多的青睐鉴定结论而不是专家证据。

  (2)专家证人不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若当事人的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未获批准,则该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就无法提出有效的质疑,当事人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专家证人不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当事人不享有对专家证据的质证权,因而不能有效地促使法官对这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合理认知并作出正确判断。

  (3)当事人不愿不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不愿”主要是邀请专家证人出庭费用高,即使出庭后,相较于鉴定结论如何认定在于法官说了算;“不知”主要是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程序,或不清楚申请程序。

  (4)专家证人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当前如何利用专家证人这一制度,法律规定不明确;另一方面,法官对专家证人制度理解不透,且怕麻烦,法官不想淌浑水。

  对此,石峰区法院建议:

  (1)保障当事人享有专家证人申请权。既要明确赋予当事人邀请专家证人出庭申请权,又要允许当事人提出与之不同的专家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邀请专家证人出庭申请,除无正当理由之外,法官应当予以准许,以保证专家证人制度所具有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规定专家证人出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如享受人身保护、取得相应报酬,可以向对方的专家证人、对方当事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此外,还应赋予专家证人一定程度的调查权;义务方面,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等等。

  (3)建立严格的专家证人库。作为一个专家证人,一方面应精通业务,确实是该领域的专业人才,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另一方面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不偏不倚、保持独立地提供专家证言。

  (4)法官应当行使释明义务。即在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时,注明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时间、期限等情况。同时,当事人的申请经法院批准后,应由法院出面邀请专家证人,并在法庭上设立不同于一般证人的“专家证人席”。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