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法院经调研发现,上诉案件超期移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增加了讼累。它妨碍了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正当行使,侵害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期待利益,致使当事人来回奔波于两级法院之间查询、催办,甚至开始托关系、找门路,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2)隐性超审限。由于上诉状、答辩状提交的期间以及卷宗报送期间既不属于一审程序,又不属于二审程序,使这一期间游离于诉讼程序的审查范围之外,往往会造成隐性超审限的状况。(3)案件流转不畅。上诉状与原审案卷的分离造成对上诉期限审查的不当延长,而上诉状在原审法院内部的几经周转,使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上诉状副本的规定,无法严格确定和执行。此外,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移交期限限定,亦大大增加了案件上报周转的期间。
对此,石峰区法院建议:(1)统一归口管理,限期移送。建议明确上诉案件的移送由立案庭负责,并定期移送。(2)及时录入数据,控制节点。业务庭收取当事人上诉状,应当明确签收日期,交内勤或书记员当日录入数据系统,并强化对送达环节管理、由业务部门统一造册,逐一登记。(3)明确移送时限,定期通报。(4)加强监督评查,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