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对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热”的“冷”思考
分享到:
作者:谢晓红  发布时间:2010-08-24 11:31:41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婚姻暴力是夫妻之间实施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本文将婚姻暴力限界定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并通过数据和特点得出目前我国妇女遭受的婚姻暴力正处于上涨趋势,即“热”趋势中。面对这种婚姻暴力的“热”趋势,本文冷静地从思想观念,婚姻暴力现实特性、夫妻之间收入不平衡以及较热点的社会现象等方面分析出其原因,并针对此现状和原因冷静的得出从自救和他救两种方式来防范和制止婚姻暴力的“热”趋势,从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免受婚姻暴力侵害,妇女人权得到有效得保护。

  一、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的“热”现状

  (一)婚姻暴力“热”的数据显示

  所谓婚姻暴力,实际就是一种狭义的家庭暴力,特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对另一方在身体、情感、性自由以及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在生活实践中主要体现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婚姻暴力限指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一直以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就是一个历史和现实问题,特别是婚姻暴力俨然已成为我国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且近年来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的现象有着愈演愈“热”的趋势。

  据全国妇联2007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约有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婚姻暴力在家庭暴力占有90%;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37.1%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14.4%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缘于婚姻暴力。 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婚姻暴力投诉量近7万件,年均增速为70%。 (据笔者所在醴陵市人民法院数据统计,2008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共有608件,其中因婚姻暴力而提出离婚诉讼的占17.13%左右;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共有752件,因婚姻暴力提出离婚诉讼的占23.76%;2010年1月—5月受理离婚案件共有433件,因婚姻暴力提出离婚诉讼的占33.32%。以上这些统计数据显示出目前我国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的增长、“热”趋势及其现状,除此之外这种婚姻暴力的“热”现状在其特点上更为突现。

  (二)婚姻暴力“热”的特点

  1、暴力存在更为广泛化

  我国妇女遭受的婚姻暴力“热”,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婚姻暴力的存在和分布具有广泛性,据统计和研究表明,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的情形是存在于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学历、不同经济地位、不同年龄的人群中,而且在暴力“热”的趋势下,更呈现出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家庭发展趋势。以往婚姻暴力发生在偏远农村、文化低收入低的家庭较多,但随着婚姻暴力影响范围的扩大以及暴力形式的演变,婚姻暴力正侵蚀着一些高收入家庭和知识分子家庭,这些家庭中的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的情形更有增长趋势。

  2、暴力形式更为多样化

  妇女遭受的婚姻暴力形式更为多样化是婚姻暴力“热”趋势的又一特点。与以往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强硬性暴力形式不同的是,如今的婚姻暴力形式的演变更为多样化,如丈夫通过对妻子表现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以及实施财产经济虐待等行为的冷暴力、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新婚姻暴力的形式。这些新暴力形式数量正呈上涨的趋势,甚至逐渐成为婚姻暴力的主要形式。例如中国法学会曾对浙、湘、甘三省3500个家庭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有矛盾家庭中,六成以上家庭出现过冷暴力形式的婚姻暴力,65%的家庭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8%家庭出现丈夫辱骂妻子的现象。

  3、暴力行为及其结果更为隐蔽化

  我国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的案例数据不断在增长,呈现出“热”的趋势,但实际隐含在这种“热”趋势身后的另一特点是婚姻暴力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的隐蔽化。因为随着冷暴力、精神暴力等非强硬性身体暴力形式在婚姻暴力中的频繁出现,施暴者采取这些暴力行为较之以前的殴打、残害、捆绑等硬性身体暴力行为来说就更为隐蔽了,因为这些暴力行为给予受暴者不是身体上的疼痛伤害,而是精神、心理上的折磨与虐待,所以常常难为外人所知。

  二、对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热”原因的“冷”分析

  现今这种对妇女婚姻暴力“热”的严峻现状,不仅已使广大妇女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和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为妇女以后可能遭受到的更多伤害埋下了隐患,毕竟“热”趋势代表着就是更多的施暴者、更多的暴力方式以及更多的暴力伤害。所以要抑制和杜绝婚姻暴力,除了要了解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的现状外,我们还需冷静的分析出现这种“热”现状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冷静思来,笔者认为导致现今这种对妇女婚姻暴力“热”的原因主要有:

  (一)传统腐朽的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在我国,几千年前老祖宗传下来的最为腐朽思想之一就是“夫为妻纲”、“男尊女卑”,这些思想标榜着在家庭中,丈夫就是领袖,他们的权威不容许被侵犯,一旦被侵犯,妻子就应受到极为严厉的惩罚。纵使现在我们都极力反对此腐朽思想,讲求“男女平等”,妇女同胞的地位也得到了一定提高,但是对于很多男性来说,这种腐朽思想已经渗入了他们并根深蒂固了。这种腐朽封建思想演化到现今就是男人的“大男子主义”、“大丈夫思想”。在这些“大男子”、“大丈夫”心目中无法忍受妻子超过自己的掌控、无法忍受自己的家庭地位被取代、无法忍受妻子比自己优秀,所以当这些无法忍受成为现实时,丈夫们的“脾气”就来了,表现于外就是对妻子实施婚姻暴力行为。特别是在农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腐朽的封建思想沁入更深,殴打等强制性婚姻暴力行为在农村一直“盛行”,在农村甚至在流传着“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媳妇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传统、腐朽的旧俗语;而在城市中高知识分子家庭似乎一样难以彻底解放思想,避免这种腐朽思想侵入大脑,只是与农村家庭不同的是他们实施的婚姻暴力行为更为多样化,更为隐蔽性如冷暴力、精神暴力等。无论何种家庭、何种男性都有受到传统腐朽封建思想毒害的可能性,这就难怪了我国妇女遭受婚姻暴力不减只增,并呈现出“热”趋势。

  (二)婚姻暴力的循环特性为婚姻暴力的“热”趋势奠定了基数

  笔者之前有列举到基层法院受理妇女因遭受婚姻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案件逐年在增加的数据,以表示婚姻暴力正处于一种“热”趋势。事实上这类型案件之所以会逐年增加,婚姻暴力数据不断往上涨,是因为部分案件存在重复起诉,重复统计的情形,而这种重复又恰恰是因婚姻暴力的循环性所致。所谓婚姻暴力循环特性是指很多妇女遭受婚姻暴力时都陷入了一种 “暴力—缓和—再暴力—再缓和……”的循环。 之所以说这种循环导致了涉及婚姻暴力的案件存在重复起诉、婚姻暴力数据只增不减,是因为虽然现今越来越多的妇女在遭受婚姻暴力后不再一昧隐瞒,而是寻求外界组织机关帮助,这当然就包括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起诉后因受封建传统思想和依赖性等因素干扰时,她们往往又会主动或被动的与施暴者——丈夫缓和,从而使得这次案件了结;但由于婚姻暴力具有长期性、重复性的特点,这些施暴者往往会“旧病复发”,再次上演婚姻暴力的戏码,再次受暴的妇女同胞们也不得不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寻求保护,所以才有了再次、重复起诉的情形,所以统计时难免又将其计算在内,而正是因为这些婚姻暴力重复被统计,所以婚姻暴力“热”趋势才有了不变且“强大”的基数。原有婚姻暴力未解决,新的婚姻暴力因施暴者增加、暴力形式多样等原因而不断涌现,这样一来拥有一定基数的对妇女婚姻暴力现象难免不形成“热”趋势。

  (三)夫妻经济收入日益不平衡引发婚姻暴力 “热”

  夫妻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可以说是引发婚姻暴力“热”的经济原因。收入的不平衡引发丈夫对妻子的婚姻暴“热”主要体现在由于我国传统的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这是也是造成男女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在之前所说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丈夫的收入多高于妻子,有的妇女如全职太太没有任何收入,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这就为那些“财大气粗”的丈夫打骂妻子埋下了隐患,因为他们把这种婚姻暴力视为了他们的特权。因受虐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缺乏谋生技能与财力,害怕尝试脱离施暴者,即使暂时脱离也可能陷入“暴力—缓和—再暴力—再缓和”的婚姻暴力循环,而这样也会使得施暴者越发变本加厉。妇女经济上不能自立是家庭中不平等关系的具体反映,这种不平等的存在,针对妇女的婚姻暴力就不可能根除所以说经济收入差异越大,婚姻暴力发生的比例就越高、越“热”。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助燃了婚姻暴力的“热”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导致现今这股婚姻暴力“热”的另一重要原因,现行的法律制度不仅没有有效预防和制止婚姻暴力的,反而因其“倦怠”而助燃了婚姻暴力“热”。我国目前没有约束家庭暴力特别是婚姻暴力的专门法律规范,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这些现有的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对婚姻暴力行为进行正面而详细的定位,对涵义广泛的家庭暴力进行的定义,也只是将其暴力行为限定在身体暴力上,而忽视了冷暴力和精神暴力等暴力形式,而且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很多都是一纸空文,对婚姻暴力行为无约束威慑作用。除此之外,法律实践中司、执法部门受“清官难断家务事”思想影响,在面对婚姻暴力行为难以取证确认的情况下,往往是息事宁人或敷衍了事,这样不仅打击了妇女同胞需求救济的信心,也为施暴者提供了再次施暴的机会,所以说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违背了法律之根本,助燃了婚姻暴力“热”。

  (五)“小三”、“闪婚”现象增加诱发了婚姻暴力“热”

  “小三”是现代人对夫妻感情中第三者一种戏称。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2009年离婚案件中因“小三”而婚姻破裂的占60%;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752件离婚案件中,因怀疑丈夫有“小三”提出离婚的占46.31%,而在这46.31%存在“小三”现象的案件中涉及婚姻暴力的又占有20.53%。之所以“小三”现象的增加会诱发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的数量增加,是因为大部分家庭一旦出现“小三”,丈夫与妻子的夫妻感情就将不复存在,而一旦无血缘关系的他们感情破裂时,做出的反应往往就是反目和仇恨,表现出来就是冷暴力、殴打等婚姻暴力形式,而在这里无论是谁感情出轨,作为丈夫这一方都会认为是妻子辜负了他或者阻扰了他,所以最终婚姻暴力受暴者都是妇女同胞。另一方面,除了“小三”现象外,由于“闪婚”现象的涌现也诱发了婚姻暴力“热”。现今的“闪婚”主要出现在“80后”,他们一般都是家庭独生子女,常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相对淡薄,而且遇事不忍让和宽容,更容易冲动,他们之间结婚往往交往时间不长,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只是凭一时“感觉”而仓促“闪婚”,所以在婚后常常会发生争吵和婚姻暴力行为。“80后”的闪婚涌现“成就”了婚姻暴力“热”,同时“80后”随着这种“热”趋势,也将成为日后婚姻暴力施暴者和受暴者的“主角”。

  当然导致如今对妇女婚姻暴力如此之“热”的原因,除了上述以外,还有很多如家庭压力、文化教育程度偏低等等,但是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更为突出、典型。

  三、预防和制止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热”的对策

  针对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热”的现状,以及冷静分析所得之原因,要达到预防和制止婚姻暴力及其“热”趋势的目的及效果,笔者认为应从自救与他救两个方面着手采取相应对策,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免受婚姻暴力侵犯。

  (一)自救对策

  预防和制止妇女遭受婚姻暴力“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妇女同胞们的自救,毕竟针对婚姻暴力发生时的对象特定性、行为隐蔽性和反复性,自救是妇女最直接、最快速、也是最有效的避免婚姻暴力侵害的方式。

  1、慎重对待婚姻命题、建立和谐家庭

  婚姻关系是构建一个家庭的基础关系之一,作为非血缘关系的两异性结合,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但之所以现今出现婚姻暴力“热”,这么多家庭存在着施暴者与受暴者,是与妇女自身缺乏对婚姻命题的认识不无关系的,就是因为妇女没有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和家庭问题,例如“闪婚”,盲目陷入暴力循环等等,而这恰恰为婚姻暴力的出现以及愈演愈热的现状提供了“条件”与“环境”,所以预防和制止婚姻暴力的自救首先就需要妇女同胞们慎重对待自己人生中的婚姻命题。这里的慎重包括婚前与婚后两个阶段:婚前,主要就是妇女在择偶时就应慎重,不要挑选有暴力倾向的人作为自己未来的伴侣,婚前多与自己未来伴侣进行交流和沟通,不要视结婚为儿戏;婚后,面对第一次出现婚姻暴力时,妇女也不应惊慌失措,一味忍让或正面对抗、以暴制暴都是让自己受伤害的做法,这时妇女更应慎重、冷静,让施暴者达不到其暴力预期目的,使施暴者清楚地看到暴力方式对妇女无效,这样才会降低施暴率。另外,在面对婚姻暴力时,妇女应学会掌控局面,尽量避免直接冲突,毕竟与施暴者长期相处,对其脾性和施暴原因应有非常清楚的了解,所以一旦发现施暴者有施暴的可能,在暴力发生前妇女最好就应回避,避免正面交锋,以免进一步激发施暴者的情绪,以上慎重自救措施主要是针对施暴者的硬性、身体暴力方式,而对于冷暴力、精神暴力,妇女所应坚持的慎重对待婚姻方式就是应多了解施暴者施暴的原因和心理动态,多从构建和谐家庭角度思考,与其进行交流、沟通,从源头上化解夫妻之间的误会和感情矛盾。总而言之,慎重对待婚姻命题是妇女重要的自救对策之一,而且只有慎重对待了自己的婚姻,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谐、幸福的家庭,使婚姻暴力行为无处滋生,扼杀在摇篮,这样更不可能出现什么“热”趋势了。

  2、加强妇女的主体地位、增强妇女法制观念

  要彻底消除那些“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腐朽思想的侵蚀,消除夫妻之间的经济收入不平衡现状,摆脱婚姻暴力循环的怪圈,妇女同胞们就应自我认识以及让男子认识到妇女的主体地位,认识到妇女与男子是社会上、家庭中平等的主体。当今妇女之所以在面对婚姻暴力时,总是退让、强忍,使得自己陷入婚姻暴力循环,很大原因就在于妇女同胞们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正所谓要得到尊重,首先要学会自己尊重自己,如若所有的妇女都自我认识到自己是与男子平等的,自己与男子享有一样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依附、依赖之说,那么在面对婚姻暴力时,自然而然的妇女也会勇敢地出来自我抵抗;当然这种妇女主体地位的加强妇女除了需要自我认识加强外,还应特别让男性同胞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例如妇女经济上的独立就是其向男性证明自己主体地位的最好方式之一,只有妇女主体地位加强了,她们才会面对婚姻暴力说“NO”,男性才也会真正尊重女性另外,要消除婚姻暴力热的另一自救措施就是自我增强法制观念,面对婚姻暴力、面对无法“慎重”对待的施暴者,就不能再一味忍让和劝解了,当然更不能以暴抗暴,从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妇女需要的应是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来制惩施暴者。

  (二)他救对策

  自救在预防和制止婚姻暴力“热”上自然重要,但是由于妇女相对于男性来说,无论是从身理还是心理上比较,都是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完全靠自救来避免强力的婚姻暴力侵犯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法律和社会救助是必不可少的。

  1、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针对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很多学者和法律实践者都提到完善相关立法的对策,呼声最多的就是制定全国性、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反家庭暴力法》等等,对此笔者也赞同,毕竟婚姻暴力行为已经形成“热”趋势,如果还不设立专门性法律对其进行系统的防治,那么种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一定程度上将助长婚姻暴力“热”。但在完善和制定相关立法措施中,笔者认为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其形式上的专门性更为重要,如果制定的专门性反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的法律与之前散见其他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一样缺乏操作性,那么这样的专门性立法也只是为众人增加了一本束之高阁的法律文本。防治婚姻暴力的法律规范要有操作性需要在很多方面做出立法完善,笔者在此就几个典型方面进行一下抛砖引玉,例如首先是对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概念进行准确而详细的法律界定,可以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方式界定,先概括式规定家庭暴力或婚姻暴力的主体、内容、范围等,再通过列举方式将家庭暴力或婚姻暴力较为典型的行为列举出来,以便实践中具体操作;还有就是婚姻暴力举证责任规定上,由于婚姻暴力行为及结果较为隐蔽化,有些伤害在当时没有取证的情况下很难保存,所以笔者建议在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即只要受暴的妇女提供了自己受婚姻暴力侵害事实及侵害后果的证据,那么这时举证责任就应转至被告及丈夫们,被告需提供证明侵害非其所为的证据,否则将推定其为加害人;此外,为了有效避免妇女在向外界寻求帮助后仍有遭受婚姻暴力侵害的可能性,法律还需对有关人身保护令制定、发放条件以及具体执行程序应进行详细规定,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避免婚姻暴力侵害。

  2、加强对遭受婚姻暴力妇女的社会援助

  他救对策中另一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对遭受婚姻暴力的妇女的社会援助。婚姻暴力发生后,除依法制裁施暴者外,给予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有力救助也是防范和制止婚姻暴力“热”最好的措施之一,一旦我们能像国外那样为受暴的妇女同胞提供所谓的“妇女庇护所”,为其提供所需的支持与援助,帮助其获得自信和力量,那么她们也将不再畏惧、不再忍气吞声,而会勇于拒绝和指认自己丈夫的施暴行为;即使我们还不具备设立庇护所的条件,作为妇女之家的妇联组织、女工委员会等组织也同样可以从各个方面为遭受婚姻暴力的妇女们提供援助。现今出现婚姻暴力“热”虽然不能说是妇联等组织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保护妇女的权益,但它还是说明了我国妇联等对妇女的社会援助机构,应该防范和制止婚姻暴力上还应多出力,应做到对每一位妇女的求助都应重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起婚姻暴力防治系统,及时将受暴的妇女解救,将施暴者送之法律制裁。除了现有的这些社会机构外,我们还应多建立专门性保护妇女免受婚姻暴力侵害的组织、机构,为遭受婚姻暴力的妇女提供心理咨询救助、情绪抚慰救助等等,这样才能真正通过加强社会援助的他救方式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防范和制止婚姻暴力“热”趋势。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