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查研究,石峰区法院发现农村当事人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举证数量少。如离婚案件中只有一张结婚证、或结婚证明、或户口证明,借款纠纷案件中仅一张借条或者干脆没有借条等等。(2)出庭作证少。很多证人都是相互邻里,不愿意出庭作证,怕得罪人,有的仅是书面证言或者调查笔录。(3)证据接受少。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证据易被拒绝,当事人律师收集证据被拒绝也时常发生。(4)举证采信少。所举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存在着盲目举证的现象,结果往往不被法院采信。
对此,该院建议:(1)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对此应灵活变通,要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有机结合起来。(2)适时扩大举证范围。一方面,扩大倒置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条件下,凡当事人持有某项证据,法官可以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责成他把该项证据提出来。(3)多措并举鼓励出庭。建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既可以增加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能教育其他自觉履行作证的义务,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提高效率,尽快结案。加大对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的法律制裁。(4)积极开展庭审释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立案庭应及时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使其知道应举证、举对证。此外,可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对举证责任进行相应的提示和释明等措施。(5)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积极开展一些普法活动,贯彻公开开庭原则,让更多的人参与法庭旁听,不定期开展巡回审判,以实现以案释法,教育群众与增强群众应诉能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