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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分析涉企犯罪的特点、诱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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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0-08-23 16:07:24 打印 字号: | |
  石峰区法院针对近几年来辖区内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做一粗浅分析,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特点:(一)犯罪年龄相对集中。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高峰段,即31岁至45岁、51岁至55岁。特别是31—45岁年龄段的人员易发贪利犯罪阶段,犯罪比例较高;在51岁至55岁时,犯罪人数又有所上升。(二)犯罪手段多向多样。犯罪的手段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其作案方式包括:重复报账、假票冲账;内外勾结、迂回贪污;规避法律、鲸吞蚕食;明为公关,暗吞公款等等。(三)作案环节较为复杂。根据近5年来的调研,我们发现涉国企犯罪的作案环节有以下主要环节:合同签订环节、物资采购环节、工程承包、结算环节。此外,其它环节也存在犯罪事实与现象。(四)涉案人员权力集中。犯罪人员大多是集大权于一身的“三管”人员,在企业要么管人、要么管钱管物,要么管采购管销售,手中握有用人权、审批权、采购权、付款权等等。

  犯罪诱因:(一)价值观念发生扭曲。由于手中有大量的资源可以不受监督的支配,滋生了人的本性向恶,道德底线被冲破。犯罪年龄相对集中大都与职务升迁,权力急剧扩大、拜金主义和急于自我实现的影响,也有受退休前心理失衡的影响,出现捞钱“养老帮小”思想。(二)廉政教育形同虚设。一是走过场。表现为政治思想学习、廉政教育就是从文件到文件,从会议到会议,说空话、讲大话、编瞎话,无整改。二是轻对象。领导带头学习、带头受教育、带头说真话的太少。另外,廉政、守法教育几乎是家庭教育的空白。相反,子女一旦出现问题,父母甚至偏袒偏护。(三)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人的犯罪动机。少数单位一把手主管人、财、物,又由于只追求效益,忽视管理,造成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是财务方面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四)监督制约缺位乏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企业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于部分被监督者,在目前体制机制下,下级监督上级难度很大,导致各层次监督权难以有效实施。

  相关对策:(一)提高对贪利职务犯罪危害性认识,使其不想犯罪。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在教育的内容上,要将廉政教育内容纳入国企、股份制企业重点培训课程,切实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在教育的对象上,要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丰富多彩的教育载体形式,提高各层次人员的法律意识。在教育的方式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二)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使其不能犯罪。要健全用人制度。建立民主的、公开的、竞争的用人制度,择优选拔德才兼备、清正廉明的国企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把好入口关。规范财务厂务制度,落实“阳光政务”要求。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强化机制创新。对重点岗位、重要环节建立操作性强、能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对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进行分解,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三)突出监督的关键作用,使其不敢犯罪。要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制度的改革,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要将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渠道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要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贪利职务犯罪的发生。(四)坚持打防并举,开展专项服务活动。(1)重预防。多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机关可以把几年来的典型案例编辑成册,向企业发放,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形式,为企业员工、管理层领导提供法律“提醒”。(2)重打击。依法严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行为,使犯罪者在政治上、人身自由上、经济上都付出极大代价,增强其“犯罪成本”。同时有效地震慑其他有可能犯罪的人员。(3)重服务。积极开展专项审判服务活动,对涉企案件实行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的“三优先”原则。热情接待企业的来访,及时解答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提出有理有据、操作性强的司法建议。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