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小城镇和农村中,公民个人建房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建房过程中工人坠楼、被物品砸伤等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在增多。以攸县法院为例,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该院分别审结7件、12件、17件、23件、19件。由于该类案件赔偿数额较高、矛盾冲突较激烈、社会影响广、审理难度大。妥善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私房建设用工的类型
(一)建房者直接雇请砖匠、木匠和小工,负责管理民工的出勤、工作项目,甚至提供用餐、住宿等,建房者按民工的出勤天数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这类情形,建房者系雇主,受雇请人系雇工。
(二)建房者将其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某个承包人(一般为砖匠),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具体雇请其他工人,并对其他工人进行考勤、分工管理,并支付报酬;建房者仅与承包人以总价款(如按面积计价等)支付报酬,接受房屋。这类情形,建房者与承包人系承揽关系;承包人与其他人系雇佣关系。
(三)建房者建房,邻居、亲戚等以无偿提供劳务帮助的方式为房主帮工。这类情形,建房者系被帮工人,帮助工人系帮工。
(四)建房者将其房屋交由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或装饰。这种情形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但在私房建设中不常见。
二、该类案件的特点
(一)伤情重。在该类案件中,受伤工人的伤情一般较重,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伤者伤残在二级及二级以上。
(二)标的大。大多案件的赔偿标的都在20万以上,其中医疗费在有3万或15万之间。
(三)损害后果严重。伤者多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为受伤,不但家庭收入来源锐减,而且还要承担大笔医疗费用,对其本人和家庭而言影响非常大。
(四)矛盾冲突激烈。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家庭切身利益,标的数额较大,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事宜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矛盾尖锐,且容易激化。
(五)履行能力差。绝大多数房主或承包人系农村务农、务工人员,面对巨额赔偿,无力全部履行,或者紧紧只能部分履行。
三、损害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安全意识欠缺。房主或承包人对安全问题不重视,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雇工对于施工安全也很少提出意见。
(二)技术水平较差。因受成本的制约,房主或承包人通常找一些个体泥瓦工匠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工艺质量难以保证。
(三)安全措施无或少。农村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较为陈旧,部分最基本的安全设施都未予配备。
(四)监督管理缺乏。相关职能部门对私房建设的管理,主要在于对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
四、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该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基本原则
1、调解优先
2、严格公正依法
3、适当照顾弱者
(二)具体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分析
四类情形的各类情形分析:
第一类,由雇主即房主承担赔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即房主的赔偿责任。
第二类:承包人即雇主承担赔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房主如有指示选任等不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类:房主即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予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类:可由建筑公司依工伤损害进行赔偿。
五、相关建议
(一)加强安全管理。建房者、承包人和施工人员应高度注意施工的安全管理和增设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二)推进规范管理。在私房建设中,倡导并逐步实行由有资质的工程公司或队等施工。
(三)强化日常监管。安监、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工程安全的监管,规范私房建设的施工行为。
(四)拓宽救济途径。建立第三方的补充赔偿机制,即参投保劳动保险或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