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石峰区法院反映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
分享到:
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0-08-19 09:18:36 打印 字号: | |
  经调查研究后,石峰区法院发现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时,其衔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转换标准不一,比较随意化。“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该条规定对异议成立的标准及何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未作出具体界定。(2)执行标准不一,有意规避审理期限。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后,未在三个月的审限及时审结,使得一些应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随意地转变成适用普通程序,甚至,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成为简易程序不超审限的救济手段,降低了司法效率。(3)审批主体不一,缺乏统一性。对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需不需要审批,由谁来审批,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做法不一,有的规定由院长审批,有的规定由庭长审批,有的法院则根据案件性质予以区分。(4)衔接程序不一,操作欠规范。转化衔接时,少数法官仅是口头告知当事人,无书面通知,这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外,未明确举证期限。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应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有的法官在转化为普通程序时根本未按这种规定操作。

  基于以上情况,为避免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条件、操作规程等事项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规范,使得简易程序能够很好地与普通程序衔接起来。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