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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反映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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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乔波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0-08-18 08:52:14 打印 字号: | |
  攸县法院在对2006年以来该院审结的142件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该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受案数量稳中有升,平均标的较高。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该院分别审结22件、40件、33件、23件、24件,总体呈增长之势。在判决和调解结案的80件案件中,平均标的9.62万元。

  二是案件争议大,调解率低。由于案件平均标的较高,双方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调处较为困难。在审结的142件案件中,调解结案42件,占29.6%,仅比判决的26.7%略高,远远低于民商事案件平均调解率。

  三是诉讼请求相对单一,审理时间较长。在该类案件中,诉讼请求多为支付承揽加工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管辖权异议、鉴定、公告等原因,使得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在142件案件中,出现上述情形的有32件,占22.5%。

  四是双方地位不对等,承揽方举证不易。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做方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迟延付款或拒付货款,并将不合理要求强加给相对弱势的承揽方,从而引发纠纷。其中39.8%的定做方恶意迟延付款,49.2%的定作方以未达到相关要求为由拒付货款。此外,承揽方也基于种种原因,举证较为困难。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进一步凸显调解效应。严格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建立全方位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借助“三调联动”网络,调动各方调解力量,强化调解工作,有效缓解执行压力。

  二是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法院要加强立案审查,快速准确确定管辖法院,杜绝当事人将管辖异议作为延迟诉讼的借口。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按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主张、现有证据、导致判定不能的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判定不能的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各方职能。充分发挥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工作职能,积极引入公证、仲裁等程序。建立专门服务机构,归口管理,全面规范加工承揽活动。
来源: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