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天元区法院分析交通肇事案件特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分享到:
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10-08-13 09:10:07 打印 字号: | |
  天元区法院对2007年以来的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研,对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与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一、特点

  1、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汽车社会拥用量不断增加;执法管理不严,部分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酒后、疲劳、无照驾驶、超速超载等现象屡禁不止;增加交通事故隐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出台,缩短交警调解期限,取消交警部门调解的诉讼前置程序,增加赔偿数额导致此类案件在交警部门的调解率降低;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保险公司理赔居多,但是保险公司比较倾向于下判决,使得部分涉及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必然进入诉讼程序。

  2、诉讼标的额逐年升高。立法的修改,统计数据的年度自然增长是导致此类案件标的额逐年提高的主要原因。

  3、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此类案件中大部分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4、审理难度逐渐增大,调解难度大。此类案件在进入诉讼前大部分都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进入诉讼当事人抵触情绪已十分严重,致调解成功率不高,特别是保险公司内部帐务报销制度促使案件调解的可能性更小。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和文明素质,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2、强化财产保全。凡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法院可依职权对肇事车辆及时做出财产保全。

  3、加强诉前调解。充分利用基层民调组织,司法所、工会等调解功能,尽量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好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由交警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做好对协议效力确认工作。

  4、加大审理力度。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巡回法庭或合议庭,对此类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结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法院的公信度;

  5、健全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一旦当事人无力赔偿,申请人又极度贫困,由司法救助基金进行补偿。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