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11号文件中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2009年度炎陵县法院裁判文书生效的案件为929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为188件,已结188件,执行标的为384万元,兑现标的为380万元,兑现率达98%,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纵观我院的执行现状,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本文拟就“执行难”的原因及机制完善做个粗浅的探索。
一、从实践情况来看,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执行立法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形成一套严密科学的执行法律体系。执行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的有限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人们期盼已久的“强制执行法”,虽经多次修改讨论,但至今未能定稿通过。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当前执行工作作了统一的极具操作性的规定,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立
(二)协助执行单位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执行难。这种行为多因一果,有的是管理上存在问题,有的金融机构为储户保密,有的怕工作麻烦等,但都造成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有关协助单位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导致执行难。执行人员在邮政银行下属支行查询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支行有存款时,却不能直接冻结、划拔,必须要到县邮政银行综合业务部办理业务,如:县农商行一金融借贷案件,在乡下邮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上有2.8万元,因不能在该支行直接冻结、扣划要到县邮政综合业部办理手续,等执行人员来到县邮政银行综合业务部仅一个小时的时间,就被执行人正常取款1.7万元,给案件执行造成重大影响,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这说明邮政银行机制还没有完善,还没有与其它专业银行办理司法查询、冻结、扣划规定相接轨。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执行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打工的人员增多,这些人中相当一部分无固定收入,无确定的住址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阶段可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手段来解决诉争标的,在执行阶段连被执行人都找不到,造成执行执行难度加大。
(四)在新形势下,有的企业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经济效益不好,因涉及地方稳定,工人就业、税收等等因素又无法关、停、并、转,但欠债又无法偿还,若强制执行企业只能倒闭或者涉及稳定因素,若不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难以保障,这也是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难的又一原因。
(五)有少数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也未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造成被执行人提前转移了财产,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形成执行难。如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因原告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案件审结前被告就将在邮政银行9万元存款全部转移,案件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六)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那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方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有的甚至长期在外务工规避法院执行,无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及法院都不知道其具体住所地,造成法院“执行难”及执行积案。
(七)执行中申请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有的申请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到处上访,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层层汇报和回复有关单位,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人为的造成执行难。
(八)执行干警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业务能力不强,执行艺术不高,不能处理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够强,宗旨意识不强,对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厌战情绪,造成案件久拖不执,久执未果。有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没有及时将案件执行到位,造成申请执行人到处投诉,这也是当前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二、解决执行难的机制完善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难点,老百姓关心的热点,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执行难的原因分析说明执行难不是人民法院一个部门的事情,而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针对“执行难”问题,201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21日,最高法院与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0个部门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我们执行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为我们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执行武器。
(一)进一步完善执行立法,推进执行体制改革。针对长期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难”状况,呼吁国家尽快完善执行立法,改革执行体制。将执行从现有的诉讼程序立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执行立法。通过独立立法,为执行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体制,垂直于上级法院领导,减少地方干预,更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职能部门在联动机制中均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在重大、疑难、有可能激化矛盾的执行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让党委、人大领导了解执行的法律规范,重视、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排除执行中的障碍和解决执行中的难题。法院要重视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抵制非法干扰,化解各种不利执行的因素。
(三)利用舆论监督,争取社会支持。执行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也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也需要人民群众的帮助和协助。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将强制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新闻监督。执行问题所牵涉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非常复杂,只有实现公开监督,依靠社会公众的舆论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网、关系网,不断激发执行人员的良心与正义,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真正实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通过对典型执行案件的宣传,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教育人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真正实现社会执法环境的根本好转,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加强执行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依据执行机构的的设置和其职责要求,执行干警面临的工作任务相当繁重。由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执行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律,熟悉相关政策,还要懂得执行艺术,智勇双全,具备审判与侦察的双重能力。对不适合执行工作的干警予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精的干警充实执行力量。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权力观,努力转变干警不适应、不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思想观念和执法理念,着力解决方式、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五)加大执行力度,对暴力抗法,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依法严惩,对有财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树立强制执行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对那些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对那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如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我们要用活用够法律措施,依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全社会建立起诚信网络,积极推进悬赏执行制度和司法审计调查制度及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要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是要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入手,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确定一个号码,且出生年月日时间是终生不变,不论是学习、工作、开办公司、企业入股、买房等一切社会活动,均用该号码进行相关登记,该人一旦出现不诚信、逃避执行的情况,就会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促使全社会逐渐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而更好地解决执行难。二是悬赏执行和司法审计调查制度是比较新颖的执行方法,也是当前比较适用的方法之一。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之后,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这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亲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司法审计调查制度针对有能力履行而又拒不履行,千方百计拖逃债务的法人单位依法进行司法审计调查,对该单位每月的收入及支出进行审计,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依法进行处罚。三是201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旅游度假等8类消费行为被明确限制。《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这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加大力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缓解执行难,有积极作用。
总之,执行工作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当事人诉讼获取权益保护的最后环节,执行工作的好与坏,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着司法权威,关系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如何解决“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执行立法将得以建立和完善,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将排除万难,秉公执法,提高执行艺术,开拓执行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