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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反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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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乔波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0-08-12 15:26:20 打印 字号: | |
  攸县法院在对2006年以来该院审结的170件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受案数量和平均标的起伏较大。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份,受案数量分别为60件、41件、16件、34件、19件,平均标的分别为6.73万、4.75万、3.14万、7.58万、3.45万。

  二是调解撤诉率保持较高比例,但总体略有下降。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份,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结案的分别为57件、37件、14件、28件、17件,调撤率分别为90.0%、90.2%、87.5%、82.3%、89.5%。

  三是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尖锐。在该类案件中,受伤雇员和雇主之间在各自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雇员往往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与雇主主观上能够接受的数额差距较大,双方矛盾突出且容易激化。

  四是执行难度日益加大。由于赔偿数额相对较大,极少数有履行能力的雇主在判决或调解协议生效后雇主拒不履行,恶意拖延,甚至四处躲藏、转移财产,还有部分雇主缺乏履行能力,以至于难以完全执行到位,容易引发受伤雇员对法院的不满。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着力抓好普法教育,切实加大法治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标语、广播、报刊、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培养安全意识,尽可能减少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

  二是全面推进调解服务。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从情、理、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此外,适时借助其他调解力量参与调解,切实增强调解服务效果。

  三是建立专项救助基金。要积极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司法专项救助基金,专门用于对那些雇主确无履行能力,而受伤雇员又确实困难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的案件,给予适当救助,解决受伤雇员的当务之急,缓解受伤雇主及其家人因执行难所引发的过激情绪。
来源: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