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主要问题有:(1)立案调解无法律明文规定。立案庭的职责是立案,不是审案,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没有明确规定立案调解这一程序。因此,立案法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无章法可依。(2)立案调解影响审判业务部门考核。法院将各部门的调解结案率等作为考核审判工作好坏标准,开展立案调解使立案庭与各业务庭之间出现矛盾。而一旦调解不成,就会增加审判业务部门的调解难度。(3)立案调解不全被当事人接受。除分歧不大少数当事人同意立案调解外,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在立案时进行调解不理解,认为案件没有经过审理,事实没有查清楚,就进行调解缺乏严肃性。(4)立案调解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若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立案调解法官难以发现,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对此,我们建议:(1)建议将立案调解程序纳入立法议程。在程序法中明确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程序,使之独立于庭审调解之外。并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鼓励,以资鼓励当事人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纠纷。(2)规范立案调解规程。如开展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以及立案调解的期限,限期内调解不成则及时移送相关业务庭。(3)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若当事人不同意立案调解,则不得因片面追求调解而强制、违法调解。一旦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立即移入审判庭处理,防止诉讼拖延。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消除当事人对立案调解的顾虑。(4)加大对立案法官的素质培养。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审前调解机构,配强审判人员。另一方面,多措并举提升法官业务素质。(5)建立事后追责机制。为确保立案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应加大对恶意调解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加大立案调解宣传力度,使当事人正确对待立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