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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反映影响当庭裁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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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健、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0-08-11 10:20:35 打印 字号: | |
  石峰区法院经调研后发现,当庭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当庭裁判目的不明。少数法官对于案件如何裁判并未形成内心确信,为了追求当庭裁判率,人为多次休庭、开庭,尽管表面上当庭裁判率比较高,但是背离了强调当庭裁判的真正目的。2、与诉讼调解存在冲突。实践中存在着片面追求调解率久调不决,以及注重当庭裁判而忽视调解两种现象。法官花费时间、精力,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往往会影响到当庭裁判。3、缺乏保障适用机制。当庭裁判适用的范围、程序、裁判内容等,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无具体规定,法官运用也各不相同,适用上的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4、当庭裁判的主文与判决书内容不一致。由于当庭裁判是在庭审结束后当庭认定证据和事实并作出裁判,法官很容易有疏漏,庭审笔录中有关事实、证据认定、判决主文方面与裁判文书出现出入,导致同一案件有时出现庭审笔录与判决书有出入的现象。

  原因分析:1、当事人应诉能力差。由于当事人在表达能力、法律知识等方面欠缺,庭审中往往会出现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诉讼主张,不能系统化、条理化地举证等情况,常常出现陈述难以突出重点,所举证据材料繁杂混乱的情况,导致审判人员难以当庭完成认证,必须在庭后经过认真的审核才能理清证据、确认其证明力。2、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当庭裁判。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无法当庭裁判。 有些案件不宜当庭裁判,如当事人之间矛盾大,容易引起激化,这类案件的处理必须慎重。3、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较差。不能迅速把握和整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案件法律关系不明确,对于庭审需要查明的事实不能准确预测,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不能够及时、正确处理,无法通过庭审对案件形成完整的认识,当庭裁判也就无从谈起。

  对此,该院建议:(1)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强调当庭裁判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理念,实现“公正与效率”是强调当庭裁判的目的,提高当庭裁判率不仅是为了司法为民,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法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2)完善当庭裁判制度的相关立法。首先,民事诉讼法中应当限定当庭裁判的范围、程序。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凡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当庭裁判。对不宜当庭裁判的案件法律亦应当作出规定。 其次,当庭裁判的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明确当庭裁判时应当宣判的相关内容。(3)提高法官的自身业务素质。首先要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加强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审判人员掌握扎实的业务知识,使法官具备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其次,审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当庭裁判的案件要认真核对开庭笔录和裁判文书。(4)完善调解制度。要贯彻“调解优先,当判则判”的原则,强调当庭裁判绝对不能忽视调解工作,能够调解的案件必须先依法调解,调解不成情况下才判决。既要杜绝久调不决,也要杜绝轻易下判。当庭裁判应当在调解不成基础上进行,绝对不能顾此失彼。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