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多。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现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借据形式问题。在民间经济交往活动中,当事人常常凭着自己善意和经验以及对法律知识的粗浅认识进行相互交往,不去注重更深层的东西。由于双方大多为邻里乡亲或亲戚朋友,出借人在借款时,碍于面子、人情、关系等因素,往往看重的不是完备的凭证和手续,在借钱时不索要借条,这就给以后经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对薄公堂时缺乏凭证,往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公力救济无法奏效时,当事人就依靠私力救济解决问题,导致旧的矛盾冲突没有解决,新的纠纷又产生。
(二)合法性问题。部分当事人贪图他人利益,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在借款时存在高利贷、将利息纳入本金后而开具借条、所借贷款项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等违法行为,这些非法的借贷关系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或钻法律的空子。
(三)规范性问题。有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大多数案件未设立担保,贷款人或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或者提供担保财产,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致使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
(四)诉讼时效问题。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债权人在超过2年的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他虽然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已经丧失胜诉的权利。因此,若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必须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出借人催讨或起诉。许多贷款人没有保存好催讨的证据,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在债务人不愿意偿还的情况下,只能看着自己的钱打了水漂。
二、解决的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如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民间借贷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打官司的勇气。进行具体详细的法律知识讲解,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巡回开庭或在电视等媒体上实现转播,做到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群众懂法、用法。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让整个社会均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方便群众诉讼。在立案阶段降低立案门槛,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不能绝对地要求提供出书面证据。应在告知必要的诉讼风险,阐明举证的重要性后,只要他们的起诉符合民诉法基本条件,就应予以立案受理,切实做到有告就理,不推不拖,这样不但克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畏难心理,让他们乐于依法解决纠纷,又提升法院的整体形象。在审理阶段, 应克服一味强调当事人举证的误区,积极帮助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主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力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从而作出准确的公正裁判。真正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提高服判息诉率,增加案件执结率。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