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破产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破产企业实施破产保护,另一方面要将破产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要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算,然后财产变现和分配。如遇国有、集体法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而剩未履行的期限不长,从客观情况看,承租人并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只是借破产之机想占国家、集体财产的便宜,当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时,他却相反要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提出无理的赔偿,以达到他占便宜的目的,由此给破产带来很大难度。
为依法和谐搞好破产案,笔者认为:像这种情况,可以带租拍卖处置破产财产。其理由是:
1、国有、集体法人企业破产案件,破产资产属公有性质,一般人认为处理这样性质的财产不很严紧,总有少数承租者有着想占便宜的意识,为防止这一点,带租拍卖处置破产财产,让财产转变所有权主体,使想占便宜的承租人失去机会,以防国有、集体财产无故流失,有促破产案件尽快结案。
2、不违反法律,操作简便。带租拍卖既符合卖买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操作起来又不复杂,只要在拍卖前将租赁合同内容告知竟买人,使他们了解合同内容,让他们权衡利益,然后再与参入竟买者签订卖买不破租赁的承诺书,由买得房屋的人向承租人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