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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反映抢劫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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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乔波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0-08-09 09:29:05 打印 字号: | |
  攸县法院在对2006年以来该院审结的102件抢劫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案数和涉案人数逐年减少。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6月份,该院分别审结35件50人、24件37人、24件36人、15件26人、4件9人。

  二是未成年涉案人员比例逐年增加。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6月份,在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未成年人分别为14人、13人、16人、13人、4人,比例分别为28.0%、35.1%、44.4%、50.0%、44.4%。在全部的158名涉案人员中,未成年人为60人,占38.0%,其中还包括9名在校学生。

  三是结伙犯罪比例较高。在该院审结的102件案件中,2人或2人以上结伙犯罪有62件,占60.7%。结伙涉案人员多为同学、同乡或街坊等熟人,分工较为明确,互相配合,比较容易得手。

  四是被害人以单个学生和女性居多。涉案人员一般都在夜晚作案,选择单独出行且反抗能力较弱的学生、女性作案,多数涉案人员还携带凶器威胁、恐吓。

  五是涉案人员刑罚逐年趋重。在158名涉案人员中,判处有期刑的114人,占72.2% ,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6人,占48.1%。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6月份,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的比例分别为64.0%、81.1%、69.4%、73.1%、88.9%;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分别为46.0%、62.1%、33.3%、53.8%、44.4%,总体比例呈上升之势。

  产生该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自身因素。在158名涉案人员中,25岁以下的为119人,占75.3%;小学和初中文化的为152人,占96.2%。因其年龄偏低,文化程度不高,就业能力和法律意识不强,容易受到各种不良思想的影响,一经他人纠合极易犯罪。

  二是家庭因素。涉案的158人中有133人来自农村,占84.2%。多数父母为生计常年在外打工,对子女关心较少,难以管教到位,无法及时察觉和纠正子女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三是教育因素。部分学校只重视文化知识的教育,忽视了思想品德、法律法规的教育,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更是放任自流、疏于管教,导致部分学生对学习失去兴趣,很早就辍学并到社会上寻找刺激,从而引发犯罪。

  四是社会因素。不良道德和社会风气、暴力网络游戏、色情暴力影片以及就业难等因素,对部分青年人形成了消极的影响。这些青年人思想空虚,寻求刺激,容易受社会上不良分子的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强化学校教育。要在校园教育中突出德育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技能教育,在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同时,让青年人转变就业观念,获得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

  二是注重家庭教育。身为父母要注意从思想上多关心孩子的成长,并起到表率作用。同时要多抽出时间与子女交流,及时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纠正。

  三是加强社群预防。在发挥司法机关打击威慑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强化社会管理,突出社会组织的教育、疏导作用,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彻底杜绝该类犯罪。
来源: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