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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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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丽荣  发布时间:2010-08-05 15:39:10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出台后,各级法院迅速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工作,并不断加强教育,规范管理,出台多项措施,促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的特点

  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各能法院按着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并从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人选资格层层审查把关。从当前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中来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涉及面广。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有来自群众团体、财政、卫生、林业、建设等部门,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也有来自妇联、科技文教卫的,还有来自乡镇等基层单位的。基本上实现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2、专业较宽。既有学法律专业的,也有学经济、会计专业的,还有学中文、医学、建筑等专业的。

  3、年龄以中年为主。在选任的陪审员中,40岁以下的占多数。

  4、素质较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有占85%,而且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

  二、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人民陪审员的充分参与,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群众路线得到了贯彻,司法民主得到了体现。

  1、提高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认识,使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工作配合更加协调。许多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积极性较高,责任心较强,能在接到法院业务庭通知后抽出时间到法院阅卷熟悉案情,有的陪审员还会在阅卷后查找相关法律书籍,并作笔录,庭审中与合议庭成员密切配合,主动发问,调查案情,庭后积极参加案件合议,有些陪审员能够从自己独特的视角,发表独立性的见解,较好地配合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庭审后也有部分陪审员在网上、报刊发表自己在陪审案件随感及案件报道,同时,陪审员通过审判实践,开始有意识地将法律运用到本职工作中,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

  2、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为更好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效的帮助。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不同的特长和优势,法官精通法律,人民陪审员有他的专长。如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来自于劳动部门的人民陪审员对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通常做法了解较多;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妇联的陪审员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给法官提出了许多中肯并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一些涉及建筑设计方面的案件,许多法官就专业上的问题,可向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民陪审员请教。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在合议中发表的意见很有价值,他们帮助法官迅速、准确地查清了事实,解决了案件的焦点问题,切实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充分发挥了调解功能。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一般在当地又有一定影响力,群众认可和信赖度高,在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方面较法官更具有优势,法院的调解、裁判更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进而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尊重司法权威。同时,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意识,增进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的理解,而且通过人民陪审员对自身审判经历和陪审体会的宣讲,让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和法官,消除了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猜疑和不当指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法院司法的社会环境。

  4、通过人民陪审员对审判的监督和对裁判结果的解释工作,使得审判的社会效果大大提高。人民陪审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视角的大众化,有助于公民对司法制度认同感的形成。人民陪审员每次亲历审判的过程,也同时发挥了监督的功能,由其将诉讼程序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可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使裁决更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案件而引起的上访和申诉。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的审理中,在判决宣告后,通过县学校一老校长陪审员的参与和帮教,利用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少年心理的熟知,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充分实现了教育、感化和挽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效果。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陪审工作,法律素养仍需不断提高。一般来说,陪审员在参加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时,不仅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查清案件事实,而且要正确适用法律,这就需要陪审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坏境下,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有一些案件的法律关系繁杂,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均比较缺乏的人民陪审员无从掌握,因此需要全方面的加强素质,提高水平。

  (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虽然陪审员有着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有的陪审员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庭审中和表决时总是遵从法官的意志,也有一些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一些陪审员庭前未认真阅卷或没有阅卷,不能全面掌握案情,难以进入审判角色;或个别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识不到位,与人民陪审员在相互配合上还不够,庭审中未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等等。陪审员在审判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使陪审制度流于形式。

  (三)部分人民陪审员的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是权利也是职责。个别陪审员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未能很好地处理与本职工作的矛盾,导致无法正常参审。

  四、今后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加强素质,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专业化发展倾向日益突显,审判实践对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应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是要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要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可每年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陪审员作为法院日常业务培训的对象,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三是注重庭前引导。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四是加强行业规范教育。由于陪审员在行使职务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也负有法官的义务,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队伍的执业纪律和行为规范教育,建立陪审员纪律惩戒制度。 

  (二)进一步调动积极性,切实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规程

  在随机抽取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有所侧重,如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可从妇幼工作者或者女性陪审员中抽取;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从教育工作者中抽取等。民商事案件可由陪审员协助或将案件交由陪审员进行调解,通过发挥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拓宽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调撤率。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人民陪审员管理效能。    

  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建议设在政工室,负责人民陪审员遴选、督查、联络、协调、培训、考核等工作。二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定向预约制度,各业务庭决定陪审人员后向陪审员发出《陪审员出庭通知书》。如案件特殊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决定出庭陪审人员,该制度充分发挥了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的优势和特长,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较好地协助了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三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邀请陪审员参与信访接待、诉前调解等方式,提高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知晓度,同时加强与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通报陪审员履职情况,争取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四是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与法官完全享有同等权利,不仅参与庭审活动,而且直接参与庭前准备工作,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还将有关诉讼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复印给人民陪审员,供其事先了解案情和法律规定。五是每年不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陪审员的体会和想法,从而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了法院和法官形象。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对人民陪审员的司法礼仪、纪律要求、考核程序等作规定;完善考核制度。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陪审业绩档案。 七是建立定期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制度。对长期无法正常履职的陪审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重新组织选聘任用。八是规范庭审。首先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必须熟悉案情,了解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思考案件的庭审要点。其次在庭审中根据分工和案情需要,引导人民陪审员询问当事人,促其不断增强主动参与办案意识。在合议案件时,要求人民陪审员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案件承办人必须充分听取和采纳人民陪审员正确的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得到落实。除庭审环节外,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向人民陪审员公开,人民陪审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文书的撰写也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送达等后续工作告知人民陪审员,保证人民陪审员知晓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九是建议尽快出台《人民陪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费保障等问题予以具体并固化,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操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充分发扬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法院应围绕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针对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改革与完善,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发展。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