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对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适用进行调研,石峰区法院发现财产刑在实际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缺乏具体量刑标准。刑法对财产刑大部分只笼统规定并处、单处罚金等财产刑的刑罚,而无明确统一量刑幅度,导致财产刑量刑的随意性,即使相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差异颇大,影响刑法的严肃性。(2)缺乏执行的保障机制。对于财产刑没有规定实际执行程序,有的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拒不交纳,却无强制执行程序与措施。此外,该由法院的哪个部门负责追缴没有明确主体。(3)缺乏可行的执行程序。刑罚的人身刑有一整套的执行、考察、减刑、假释等等制度,而财产刑却处于没有执行程序。而财产刑的强制执行启动程序现在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4)缺乏执行的监督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措施的监督、评估,没有监督机制,也容易造成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不力,以及徇私枉法的情况出现。因此如果没有监督机制,很容易使财产刑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不良的情况。
对此,该院建议:(1)明确财产刑的量刑幅度。设立一个基本的量刑幅度,应做到“三个相当”,即财产刑与主刑的量刑基本相当,财产刑与犯罪情节,犯罪金额要基本相当,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财产刑的量刑要相当,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2)建立统一的司法执行体制。从长远来说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之下,单独成立专职执行的行政机构。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问题。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后将判决书送达给司法行政部门由他们将刑事判决中的人身刑和财产刑部分一并执行。(3)强化措施积极解决问题。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其执行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刑法和司法体制没变革之前,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由法院执行局负责,刑庭予以配合,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