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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法院分析管辖权异议上升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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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10-08-03 08:48:11 打印 字号: | |
  2009年至今年6月,天元区法院共受理的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18件,大多数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或对裁定不服的上诉率达83.33%,但二审维持率高达90%以上。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其上升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基本特点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逐年增多。

  2、大部分管辖权异议案件提出的申请理由超出法律规定。

  3、上诉率和维持率高。

  二、上升原因

  1、被告故意拖延审理时间。因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提出法定事项以外的事由申请管辖异议,被告故意以一些“莫须有”的理由提出管辖异议,迫使举证期限重新计算,拖延开庭审理时间,使案件难以如期审结。

  2、被告采取的战术问题。一些精明的被告借提出管辖权问题把案件实体推向不同的法律关系,或规避现行的法律关系,而希望从另一个法律角度实现自己的意图。

  3、诉讼费用收费不规范。新的诉讼办法规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才收费,但却没有明确由哪级法院收取。法院普遍的做法是待管辖权异议生效后再收费,但由于二审裁定没有明确诉讼费的收取,造成当事人误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收费而任意提出。

  4、现行立法的缺陷。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辖权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极易造成异议权的滥用,而且立法也未对滥用该权利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二、对策和建议

  1、严格立案审查。对原告的起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原告准确、详细地提供被告住所地,合同类案件重点审查合同履行地,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时切实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当事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明显不成立的案件,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教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2、规范异议环节。规范管辖异议案件作出裁定、签收送达、移送等各环节的期限和流程,尽量缩短异议期,减少因管辖异议而导致诉讼期延长的情形。可以设置专人处理管辖异议的审理和上诉案,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案件专人定期交口对接制度,以方便管辖异议案件的快速交接。

  3、加强沟通联系。向法律服务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用实际案例和数据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诉讼代理行为,处分恶意明显的滥诉行为。

  4、加强立法规范。建议从立法上加强对滥用管辖异议的规制,对于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形式,实质恶意拖延诉讼从而造成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查证属实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当进行经济制裁。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