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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法院委托拍卖流拍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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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剑  发布时间:2010-07-14 08:21:24 打印 字号: | |

法院委托拍卖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工作程序中,委托相关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被执行财产变现的一个重要手段。法院委托拍卖是执行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而设定的资产处置程序。近年来,通过拍卖程序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置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流拍也频频发生。尽管起拍价一降再降,仍然少有人问津。据统计茶陵县人民法院近四年来进入委托拍卖程序案件共计13件,成交7件,流拍6件,流拍率达46.2%。拍卖成交率不高,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导致执行难问题的进一步加剧。流拍已成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财产变现处置的一个难点。

一、  2006-2009年茶陵法院委托拍卖概况

2006-2009年茶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案件中,进入委托拍卖程序共计13件。其中20062件,20073件,20083件,20095件。拍卖标的物分别为居民住宅房屋6件,车辆5件(其中铲车2件),机械设备类2件。拍卖结果为,成交7件,流拍6件,成交率仅为53.8%

拍卖标的物中以车辆的成交率最高,5件案件全部成交,成交率100%。其次为机械设备类,2件案件成交1件,成交率50%。成交率最低的是居民住宅房屋,5件案件中只有1件成交,成交率为20%。(见附表)

12006-2009年委托拍卖案件统计表

      标的物

年 度

 

居民住宅房屋

 

机械设备类

总 计

2006

  0

  1

  1

  2

2007

  1

  1

  1

  3

2008

  2

  1

  0

  3

2009

  3

  2

  0

  5

总 计

  6

  5

  2

  13

 

22006-2009年拍卖成交流拍情况表

标的物

年 度

居民住宅房屋

       

机械设备类

成交

流拍

成交

流拍

成交

流拍

 2006

 

 

  1

 

  1

 

 2007

 

  1

  1

 

 

  1

 2008

 

  2

  1

 

 

 

 2009

  1

  2

  2

 

 

 

  总 计

  1

  5

  5

 

  1

  1

 

二、  法院委托拍卖流拍原因分析

      1、民用住宅房屋成交率最低。相对于车辆拍卖100%的成交率,民用住宅房屋成交率则明显过低。主要原因在于近几年来车辆市场活跃,车辆使用率高,实用价值明显,较为令人满意。其次是所有拍卖车辆产权明晰,手续齐全,无明显瑕疵,交付方便,过户顺利。但被强制拍卖的住宅房屋多为通常所称的“二手货”,不管是物理性质还是法律性质,都可能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瑕疵。买受人能否最终接受,其心理上总有一些疑虑。有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要修复,因被执行人的不配合,不能提供其房屋的结构和有关资料;有的房屋虽然取得了产权证,但土地性质为划拨地,或是集体所有制用地。买受人要取得所有权,不仅要付一定的其他费用,还有可能引出一些麻烦,故太多竞买人对能否顺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持怀疑态度。还有人认为,被拍卖处置的房屋一般是“欠账人”的,即使竞得入住后也担心名声不好,兆头不利,甚至左邻右舍邻居关系难以处理。因此,对民用住宅房的购买热情不高或是不愿报名。

     2、 进入拍卖程序的机械设备往往是比较陈旧、过时,或者已经是严重损坏的“一堆废铁”。要想使这些“废物”通过拍卖程序处置变现,本身就存在一些困难。因此,有竞买意向的人很少。另外,在拍卖处置机械设备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一案处置的是一批机械设备,乃至厂房。而竞买人往往只会看中某一件或某一类机械设备,但拍卖程序中很难予以分割处置。这与“整体打包”相冲突,不好把握。如XX税务局申请执行XX选矿厂一案中,对厂房及设备进行拍卖。该厂坐落在比较偏僻的乡村,设备已数年未使用,锈蚀严重,启用困难。有竞买意向的人看后认为,即使买下一两件设备后还要支付拆除、搬运、安装等费用,得不偿失。只有整体买下,恢复生产,才有利用价值。但“整体打包”处置,本地人不愿买,外地人不愿来,当地政府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虽经几轮降价,还是流拍了。

     3、部分被执行人不配合也是流拍的一个重要原因。房屋进入拍卖程序后,被执行人为达到抗拒执行的目的,采取多种手段威胁买受人,干扰法院对其财产的处置。或是恶意逃避,或是拒绝腾出房屋,或是刁难威胁、恐吓竞买人,给竞买人心理上造成很大压力而不敢竞买。在2006-2009年拍卖处置财产案件中,有2件案件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始终处在“蒸发”状态,告知不理,打电话不接。有1件案件被执行人拒绝腾出房屋并采取多种手段威胁买受人。这些干扰行为致使竞买人担心买下该标的物后等于买下祸灾,故而退缩。

 三、关于委托拍卖流拍的对策研究

     1、拓宽信息渠道。法院应当尽可能拓宽信息渠道,扩大发布拍卖信息的覆盖面,提高拍卖成交率。一是要求拍卖机构选择影响民众较为广泛、贴近的媒体发布公告,扩大影响范围。如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收视率较高的电视频道等。二是对具有专业属性的财产选择专业性媒体发布公告,如在专业设备网站上公告信息,向专业人员传递信息。三是采用多种方式发布拍卖公告,如在影响力大的广告栏、公示栏、宣传栏张贴公告等。公告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使受众能够对拍卖标的物基本情况了然于胸。

2、建立联动机制。尽可能建立与房地产、车辆管理及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完善标的物在拍卖前的控制性措施,以便标的物在拍卖后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应尽早达成相关共识,为竞买人和债权人解除后顾之忧。

3、规范评估行为。法院应对评估持审慎态度,对标的物做一定的审查后再进入拍卖程序。首先,应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现有状况、瑕疵问题、市场行情、实用价值和使用情况,以其客观详实的资料后进入评估。其次,法院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应当加强监督,评估机构应当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价格评估,杜绝对标的物价格的不实评估,特别是与市场价严重不符而造成标的物流拍的不实评估。对那些陈旧、锈蚀、严重毁损、近于报废的设备要结合市场需求情况,静态价值分析与动态价值分析相结合,合理作出价值评估。同时应当考虑买受后的佣金以及补缴其他费用等因素。

4、消除人为因素。要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被执行人的释法晰理工作,强化当事人的法制意识,争取被执行人的主动配合。对于不配合的对象,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无理干涉、设置障碍的行为,法院应依法严厉制裁。对那些抗拒执行、采取多种手段威胁买受人、干扰买受人依法取得对财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真正树立起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护好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遇到拍卖房屋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时,建议放宽竞买人的资格限制,扩大竞买人的范围。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