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也在不断取得发展。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从法院调解工作的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做一探讨,以逐步完善民事调解机制,提高民事调解质量。
一、当前法院调解工作的现状
2009年度,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为41.33%。今年1-5月,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为42.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个百分点。
主要做法是:我院将调解贯穿于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和审判全过程:1、立案前调。案件立案前,在了解当事人争议事实的情况下,对案件在立案前进行调解。谭某系本县朱亭镇人,50年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军,1956年回国被分配到江西上饶市工作。80年代,本镇荷叶冲生产队长李某建住宅时,将谭某父亲坟墓往后移进 1.3米 ,谭某多次返乡回家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2009年8月18日 我院工作人员亲临谭某父亲坟墓现场,从稳定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作立案前调解, 较圆满地解决了这起墓地纠纷。2、立案调。“立案调”是指案件在立案后至移送业务庭之前,由立案庭对部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予以先期调解。今年,我院进行了多起案件的立案调解工作,每个案件从起诉到调解结案,用了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做到了快捷便利,一方面减少了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给当事人提供便捷解决纠纷的环境,减少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导致的矛盾激化,同时也减轻了审判压力。3、庭前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自愿放弃举证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4、庭审调。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调解。5、庭外调。发挥双方委托代理人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充分发挥由人民、行政、司法共同对群众纠纷进行调解。我院调解室与县司法局共同对本县龙潭乡的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化解了矛盾,取得了满意的效果。6、庭后调。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情况下,进行“庭后调”。
二、法院调解工作的特点
1、多方面整合力量。建立健全“诉调结合”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有效整合机关单位、村(居)、基层民调组织等多方调解资源,与诉讼工作有机结合,促使各方借助“三调联动”的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全力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有效维护一方稳定。
2、多渠道了解诉求。结合开展“大走访、大接访”活动契机,我院采取印发资料、当面交流等多种办法,为群众答疑解惑,了解群众诉求。继今年3月份县政法委组织政法各部门集中走访以来,我院先后发放《诉讼指南》、《温馨提示》等资料8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500余人次,收集群众意见建议40余条,为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3、多层面引导调解。对所有案件,均从情、理、法多个层面考量,在认真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做到心中有数,并结合具体案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向当事人讲解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4、多角度化解矛盾。对于当事人矛盾冲突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以及群体性苗头案件,我院都进行集体讨论,制定切实有效的调解方案,实行部门联动,多方疏导。在疏导过程中,坚持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信服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阐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提高调解技巧。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着力抓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争取当庭兑现。
三、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法院把调解率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上级法院也将二审改判率作为下级法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调解结案也就成了基层法院降低上诉改判率最行之有效的手段。错案追究制度对法官具有较大的精神压力,为了减少案件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大多数法官往往选择调解结案,因为调解结案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很低。调解结案能够有效地降低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另外书写调解书的工作量和难度都比书写判决书小,甚至可能通过调解结案,掩盖案件在程序上出现的瑕疵等等。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法院在少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1、在审判工作中重“调”轻“判”,案件久“调”不“决”。
在审判工作中重“调”轻“判”,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判决又怕矛盾激化。此时,法官处在两难境地,既想判,又想调,使案件调调停停,始终没有结果。为了完成调解“指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法官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功后,再来第二次、第三次的调解,不厌其烦的进行,使得部分当事人基于打官司太麻烦,不想继续消耗时间和精力的考虑而不得不接受调解结果,使一些应该判决的案件不能及时判决。
2、片面追求调解,影响司法公正。
案件之所以能够进入调解程序,并非取决于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在于当事人的自愿。从一定意义上说,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法官,调解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和矛盾得到妥善解决,这是调解工作的方向所在。然而,在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简单结案的动机驱使下,我们的一些法官片面追求调解,这种动机驱使下的调解,往往是在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下达成的,只能满足于结案,而不能真正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妥善解决,也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上述情况下的调解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威胁到法治的基本价值。
(二)建议
尽管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毕竟是极个别的现象,要充分认识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不能因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对其予以否定,应当对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不断总结和完善,使法院调解的原则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好地发挥法院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现对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调整现行的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指标。法院工作每到年底,中院会对各基层法院依照年初制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得分对各基层法院进行排名。排名的顺序决定着各基层法院的荣誉。在民事审判中,其考核指标就包括调解率、结案率、上诉率、发还改判率等,在上述考核指标中,调解率被提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建议法院在考核中不要一味强调调解率、结案率、上诉率、发还改判率等,应注重实绩,对案件不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均应看案件调判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而不仅仅是结案方式。法院制定各项考核指标,要注重实际,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调解工作要注重实际,防止案件久“调”不“决”。切实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现象的发生。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哪种方式有利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我们就采取哪种方式,哪种方式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我们就采取哪种方式,切不可把调解方式当成“时髦”而盲目追赶。
3、进一步提高调解能力。要求法官善于总结和学习,潜心研究,丰富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成功率。在调解中要善于以情感人、以法服人,正确选择调解策略和方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心态,力争调解成功。发挥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善于做调解的优势,对年轻同志进行传帮带。各庭个人与个人之间、合议庭与合议庭之间,定期介绍案件调解经验和交流调解心得,探讨调解方法与技巧,共同提高调解水平。
4、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作用。2008年,“三调联动办公室”在我院正式挂牌成立,由人民、行政、司法共同对群众纠纷进行调解,开展诉前调解、诉中接受委托独立调解、参与诉讼协助调解、组织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及执行和解等调解工作,化解人民群众纠纷。今年以来,调解室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案件50余件,成功调处了20余起案件,涉及离婚、人身伤害赔偿、相邻纠纷各领域,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5、坚持和完善巡回办案制度,把调解工作延伸到最基层。
从今年本院受理的民商案件总量看,婚姻家庭纠纷、借款和买卖合同纠纷、人身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占民商案件总数的80%。大量的民商纠纷存积于基层,因此,我们应该将眼光瞄向基层,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特有优势,采取巡回办案的方式,及时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把调解工作的触角伸向案发地,近距离地开展调解工作,使纠纷和矛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今年6月2日上午,本院民一庭庭长带领民一庭干警到株洲县南阳桥乡周家埠村开展巡回审判,当庭调解一起五户村民积怨十年的相邻纠纷案件。经验告诉我们,在司法体制不断创新的今天,巡回办案制度仍需坚持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