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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反映保险合同纠纷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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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珉子  发布时间:2010-06-13 10:12:01 打印 字号: | |
  攸县法院在对2008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案数量、标的逐年增加。2008年、2009年、2010年1至5月,该院分别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件、6件、2件,标的分别为7.53万,68.12万、26.15万,受案数量和涉案平均标的呈逐年上升之势。

  二是结案方式相对单一。该类案件结案方式较为固定,以判决为主、裁定撤诉为辅,在该院已审结的9件案件中,判决结案6件,占66.7%,裁定撤诉3件,占33.3%。

  三是纠纷原因、涉诉合同种类相对集中。在该院受理的11件案件中,纠纷产生的原因全都集中在对理赔金额的确定、免责条款及保险条款的理解等方面,涉诉合同种类全都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该类案件在审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案件事实认定较难。由于出险后的事故通知、现场勘验、损失认定的机构和认定标准等缺少统一规定,很可能导致与损失认定有关的关键事实不明,再加上骗保情况及多家评估定损机构就同一事故损失作出不同认定的现象时常存在,大大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导致部分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二是案件调解难度大。由于该类案件涉案标的一般较大,且涉及被保险人切身利益,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情绪激烈,双方分歧较严重。此外,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往往态度较为强硬,案件调解难度非常大。

  三是法条理解不一,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对于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认识差异较大,案件处理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情况确实存在。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切实促进保险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的操作、管理,制定较为统一的行业规则。充分发挥保监会等专门机构的监管职能,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对违规操作的保险机构给予相应处罚,从而促进保险机构的自律,尽可能减少因保险机构违规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二是不断加强对保民的引导。要以“五五”普法为载体,加大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保险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保民了解《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

  三是有效延伸法院审判职能。各级法院要在积极总结审判经验、努力提高保险案件裁判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审判职能,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相关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进行整改。
来源: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