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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法院反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加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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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瑜  发布时间:2010-06-02 15:15:10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日益频繁,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

  炎陵县人民法院2007年度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2件,2008年度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件,2009年度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5件。从上述数字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经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如下:

  1、民间资本逐渐增多,融资渠道不畅,百姓投资方式转向民间借贷。近年来,公民投资意识增强,投资股市、房产等需相关专业知识,且有一定风险,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便捷,既能使放贷者较快获取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从而导致民间借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投资途径。

  2、银行贷款门槛过高,手续过于复杂,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银行信贷门槛过高,求贷者若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同时,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把放贷关,手续繁琐,民间借贷则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 

  3、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法律意识的淡薄加大了借贷行为的风险系数。 

  4、市场经营存在风险,借贷人风险意识不强。公民风险意识淡薄,随意签字担保,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了解。一些借款人经营失败,经营风险转嫁到出借人身上,无法归还借款,更不用说高昂的利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或伪造产权证照提供假担保,诈骗钱财。 

  5、银监部门监管薄弱,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管理进行明确规定,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且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笔者建议:

  1、加强投资风险教育,树立风险意识。新闻媒体应加强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风险均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学法自觉性。执法机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 

  3、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轨。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4、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同时,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5、管理机构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首先,设立监测和监管机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当前私人放贷满街飞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门槛,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度,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