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法院网讯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被法院裁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置。但是,被告人曾某无视法院查封扣押裁定,强行变卖处置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为自己换来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株洲市佳佑木业有限公司拖欠被告人曾某120000元,曾某多次讨要为果,遂于 2002年5月6日晚到株洲市佳佑木业有限公司要拖走公司内的设备。佳佑木业有限公司的门卫告诉曾某,因为该公司和他人的借贷纠纷,公司内的设备已被株洲中院查封扣押。但曾某追回欠款心切,怕法院处置佳佑木业公司财产后自己的钱追不回来,仍强行将已被查封扣押尚留在该公司内的机器强行拖走并变卖,案发后既不退还被其拖走的机器,也不退赔,致使法院审理的佳佑木业公司与他人的借贷纠纷案无法执行,引发信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然非法处置,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无法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以年零六个月,并对非法处分的财产予以退赔。
曾某本来是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途径索要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只因一念之差,无视法院生效的查封、扣押裁定,有理变成无理,为自己换来一年零六个月的牢狱之灾。这个教训何其痛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