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稳步推进,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越来越多,出现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对于处理这些复杂社会问题的法官来说,没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高超的审判技巧,是不能很好的驾驭审判的。尤其是目前的社会是一个高新技术不断出现的社会,人们的交往范围已经超越了国界,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法官的政治素质、义务素质、审判技巧方面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了。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鲜明地提出要培养和造就高素质、职业化的队伍,以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受到人们极大的关注,不但肩负着神圣的职责而且被人们报以极大的期望。社会对公正的期许完全寄托于法官,在某种程度上法官已成为法律和正义的化身。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特别是执法者的道德素养。也就是说,法官能否在解决争讼的司法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秉公而断,实现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取决于其能否正确地运用法律,所以,法官自身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的高低,就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建立法官职业化极为重要的因素。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职业化法官的基本标准是:1、具备专门的职业技能。职业化的法官必然首先是有能力理解和掌握法律的一个知识化的专业群体。这种职业技能集中地表现为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对法律逻辑的把握,即形成法律思维定式。职业化的法官实际上是按照某种特定的法律话语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他的思维方式与生存方式都是与这种语言形式联系在一起的。【1】
2、格守独特的职业道德。独特职业道德的形成是法官职业化的观念性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理论重心。能否洛守职业道德是法官能否履行法治建设职责的关键。职业化的法官烙守的职业道德是只能而且绝对忠实法律,尽管这样可能会损失个人的利益。法官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职业地位要求其在执行职务时只能而且必须唯法律马首是瞻,不能计较个人名利得失,要对抗来自方方面面的非法律干预,心无旁鹜。
3、享有高度的职业自治。职业化的法官由于具有共同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因而分享了共同的法律话语、思维方式、心理倾向和阶层感、归属感,形成了一种专门职业的共同体。历史上对己有的专门职业的社会控制权主要归属于专门职业共同体。【2】由于法官的职业性质是对社会纠纷行使终局性的裁判权,法官职业伦理要求其自觉严格约束自私自利行为,法官具有获得职业自治的正当性。而且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其必须独立思维,司法权在制度性权力中又较为弱小,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障法官的独立和职业自治。【3】法官的职业自治要求对法官的监督、对司法权的控制主要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来实现。其他形式的监督、控制,如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内容只能是法官遵守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而不能包括对个案判决结果的评价。
根据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除要让法官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外,最核心的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即法官要恪守独特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自律,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才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才能保证法官公正裁判,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法官职业化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官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的保证
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水平,使法官自觉提升职业境界,加强职业自律,主动处理好职业内部与外部的利益关系来发挥作用,执业能力的提高、职业意识的增长、职业情感的培养、职业理想的树立、良好的职业习惯及职业心理的养成,使法官能正确认识本职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功能,促其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并自觉将这种认识、情感、观念、理想变为职业信念、良心和责任感,在职业活动中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这将有助于处理复杂的法官内部,法官与外界的关系【4】。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能通过行业自律,使法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使法官在理性的光芒下严格行使自己的权力,珍惜自己职业声誉和社会地位,自觉维护职业荣誉。
(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办案质量的必要条件
由于司法体制不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欠缺,一些地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不能自觉坚守职业道德操守,审理案件时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甚至违法判案,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样的司法不公现象,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满意度不高,对法官,乃至对国家法律产生不信任。要保证司法公平,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是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在法律相对完善的情况下,只有法官具备崇高的道德情操,公正司法、秉公办案、客观公正,才能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能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树立现代法治观念
由于我国历史上人治传统悠久,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还不强,要建立法治社会,必须把遵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要求内化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内在信念。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之中,法官职业道德通过影响法官的职业行为,对公众及社会整体道德风尚产生影响,法官作为社会中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人,由于其承担的是法律工作,工作性质要求他们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修养,这在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就涉及法官的业外活动规范。这些规范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必然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建立不仅树立良好法官职业队伍形象,同时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也具有辐射作用,能有力地带动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的进步。法官拥有了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才敢于在审理案件时秉公执法,严格办案,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才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促进全社会尊重法律意识的培养。
因此,要建立我国的法官职业化,除了保证法官和即将进入法院成为法官的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外,最重要的是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只有所有的法官具有同一的职业道德后,才能真正形成法官职业化。
[1] 马建华.职业化的法官与法官的职业化[J].法律适用,2003,(12):ll
[2] [美]罗伯特.K.蔽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中译本)[M].三联书店,2001:141
[3] 夏建辉.浅论法官职业化建设[J].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9):60
[4] 王新清,法律职业道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