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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法院反映当事人出庭率低的情形、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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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能飞  发布时间:2010-04-23 08:50:20 打印 字号: | |
  该院通过对2010年1-3月份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出庭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当事出庭率偏低,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经统计,此三类案件当事人出庭率仅为70%,与其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出庭率88.53%相比,低18.53个百分点。

  分析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异地从业的情况增多,当事人长年在外,居所不定,法院传票无法送达。

  二是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且经济状况较差,返乡应诉花费较高,造成当事人不想或无法返乡应诉。

  三是有的当事人为躲避债务,逃避责任,明知要“吃官司”,而恶意回避,拒绝、拖延诉讼。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发挥好群众力量。积极发挥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及村民熟悉情况的优势,建立联系机制,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提供线索,并对协助完成情况较好人员支付一定的经济报酬。

  二是建立惩戒机制。对收到法律文书而无任何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应采取惩戒措施,维护法律尊严。

  三是注重法律宣传。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以及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的进行法律宣传,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