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法院2009年共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28件,计17.98万元,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司法救助制度宣传力度不够。有的困难当事人不了解法院诉讼费减、缓、免制度。
二是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存在困难。根据有关诉讼费用交纳和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申请司法救助的需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但对于何种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尚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难以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三是当事人申请未获批准易产生不满情绪。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的减、免、缓交诉讼费条件而未获得批准后,往往产生不满情绪,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甚至采取上访等方式发泄不满。
该院的作法:
一、在立案大厅摆放有关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展牌,方便当事人及时提出申请。
二、通过开展专题讲座、送法下乡等活动宣传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的条件和程序。
三、制作格式申请文书,方便当事人按格式书写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四、当事人填好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由立案员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该院建议,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告知其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种类,如低保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确保准确提交司法救助申请、证据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当事人,要耐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