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经营一家已存在数十余年的个体面条加工厂,被告系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起,被告紧靠原告的面条加工房兴建两栋南北高60余米,共18层的商居楼。由于该高层建筑的封顶,将阳关遮挡,影响原告的面条加工生产,导致原先晴天一天可以自然晒干、风干的面条,当天不能晒干,生产时间延长,面条质量下降,产量降低,年损失约为三万元。今被告建起的房屋,遮住了原告面条生产场地的阳关,使得原告这种靠天吃饭,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濒临停产的边缘。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赔偿经济损失2余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立案。
在确定案由上,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是基于依据民法通则相邻关系的规定起诉至法院,故本案案由可确定为相邻关系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原告的起诉请求,本案案由可确定为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分析认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慨括。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内容,诉讼标的系相邻关系。故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