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变迁与国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的经济纠纷与矛盾日渐突出,不仅数量激增,其中所隐含的利益冲突也更加多元化,过去的纠纷解决机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灵,努力探寻新的纠纷解决模式以及具体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极其必要。日月经天,星移斗转,经验在时光中沉淀,行程指引着前进的方向。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和发展方向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将和谐司法落实到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积极构建多元调处机制,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成为新形势与新背景下探寻当代纠纷解决机制的突破。
一、实现案结事了的首要前提——树立和谐司法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加上西方现代司法思想的传播,使得不少人司法理念上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极力鼓吹西方的司法独立及其优越性,导致一些法官因缺少对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客观认识和了解,错误领会能动司法理念,从而片面理解依法独立审判,扩大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只顾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常常造成案结事不了,给旧矛盾增加新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在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同时,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义务意识却相对滞后,矛盾纠纷一旦萌芽,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往往不当,导致非理性诉求和非正常上访不断增多,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小压力,商事案件更是存在诉难调、讼难息、信访多、执行难等问题。为此,树立正确的和谐司法理念,提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强化审判实践中的调解意识,并运用有效的调解手段及时高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尤其值得重视和研究。
树立正确的和谐司法理念首先需全面理解“和谐司法理念”的内涵。和谐司法,强调的是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公正高效是根本,胸怀大局是前提,调判结合是途径,法治环境是助力。和谐司法既不是对非法行为无原则的纵容,也不是对合法权益保护的弱化,更不是对法律是非的颠倒,因此,正确的和谐司法理念要求我们在审判活动中时刻围绕和谐动脑筋、做文章,大力倡导相互尊重、相互容忍、各得其所的和谐人际关系,积极促进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的健康生活环境,从而使受到损害而产生冲突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因为冲突而发生纠纷的人们能够和睦相处,使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得到消除,使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得到培育和发展,最终达到巩固公平正义之基石,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其次,树立正确的和谐司法理念必须准确把握“能动司法”与“和谐司法”两个重要思路。
2009年,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并引发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各法院系统积极响应,力倡“大调解”,重提“马锡五审判”,强调司法的两个效果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单就目的而言,我国与西方国家对“能动司法”的理解具有某些相似性,即都有追求促进社会进步的内容,但无论是在内涵和社会价值的把握上,还是在适用主体、范围、方式及基本特征上,都有着根本区别。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在《司法能动主义》一书中将司法能动主义的宗旨解释为:“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保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可见,西方国家的司法能动主义主要是指:为了运用司法权力提高社会福祉或者推进政策制定,裁判案件时不遵循先例或者背离通常的裁判方法或者直接进行造法,强调的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更强的主导地位,尤其是赋予法官在实体及程序方面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突出法官对案件最终解决的决定或影响作用,解决的是司法裁判理念问题。而我国的能动司法解决的是法院如何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我国的能动司法是服务性司法、主动性司法和高效性司法,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司法,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我们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下,在不损害法院的核心工作和司法公正前提下,法院应当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把民商事审判工作纳入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适当预见和防范纠纷的发生与激化,努力化解和协调各种民商事矛盾。
另一方面,法官及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树立和培养和谐的诉讼及司法理念,在和谐的诉讼氛围与诉讼秩序中共同推进诉讼的进程,以便于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全面、彻底地化解矛盾。正确的和谐司法理念必然要求法官不能只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而应当在目前的司法制度限制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载体——完善司法运行机制
和谐司法理念根深蒂固于商事纠纷裁判者心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而完成这个过程,一需教育引导,通过大讨论、谈经验、办论坛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官对审判中“两个效果”统一及调解优先论的认识;二要完善司法运行机制,从建立配套的绩效管理措施,加强民商事审判流程的监控,强化效率管理及审判效果等各方面着手,能动把握矛盾根源,加大法官办案中的重调意识和调解力度;三是广塑典型,通过实行调撤案件给予物质奖励措施,组织开展“调解能手”评比竞赛活动,专项表彰各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数第一的法官,有力调动法官的调解激情,使“调”的理念进一步得到强化。
完善司法运行机制不仅需要建立和谐诉讼模式,而且还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它是一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互动协作、共同促进的诉讼新模式,根本目的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使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建立这种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状况的科学审判模式,一要加强民意沟通,注意倾听群众声音,创造有效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在个案审理中,建立和完善法官与当事人的对话机制,加强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与交流,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全面陈述事实、发表法律见解的机会,努力形成彼此间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在司法建设上,充分利用网络收集意见,开门“纳谏”,实行网上审务公开,进行网上庭审直播,不定期实行院领导与网民直接交流,积极设立便民邮箱,定期定量抽取部分案件,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并派专人及时阅读和反馈。
二要全方面构建有效的民商事调解机制,从拓展调解空间,丰富调解形式,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效率,增强调解效果,发展多元化调处等方面充分发挥调解手段在商事审判中的案结事了作用。比如,针对当事人打官司想赢怕输的心理,实行案例指导调解法;针对群体诉讼案件中,多数当事人存在从众心理,实行“先大后小、先难后易”、“突破一个,解决一摞”的以点带面调解法;利用送达应诉材料接触和了解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与诉讼意图之机,实行直接送达调解法等。在当事人是管理经验丰富、法律意识较高的企业时,调解中尤其需要讲究调解方法,注重调解技巧,相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能更见调解成效。在商事案件处理中,对上下游企业业务合作中产生的纠纷,在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促使对方积极应诉的同时,应注意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协商解决, 避免因判决和执行给双方继续合作蒙上阴影;对涉及困难企业及国有资产保护的资产打包案件,在审理中不仅要及时了解原告方的购买成本,而且还要积极做好被告方的辨法析理工作,促使其积极配合调解,争取以最低的代价了结债务;对公司诉请解散的案件,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利益分配而发生重大分歧,若依靠自身力量根本无法调和,故尤其需要注重调解,努力化解股东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着力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努力促使公司存续和发展。
另一方面,科学的考核制度是保证司法机制有效运行的规范依据。通过明确规定审前调解程序,加大绩效考核办法中调解率的分值权重以及实行调解撤诉率、息诉率季度分析通报、半年督查讲评的工作机制,使善调解者得其酬,贫调解者心知丑;通过实行主要业务指标的动态分析和排名通报制度及“内定审限”制度,强化审判的法律、社会双重效果;通过加强调研主动性,将调研活动纳入考核范畴,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发展动态,找到矛盾根源,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而做到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民商事法官调解能力,更加合理地分配审判资源,更加科学地配置法官队伍,建立大案、要案、敏感性案件的预警机制,推行重大疑难案件报告和通报制,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和扩大。
三、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构建多元调处机制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矛盾呈现敏感性和易激化性,需要以更加和谐的方式司法,适时调整调解政策,创新调解手段,正是能动司法的典型体现,也是能动司法对人民法院优先考虑效果,以最好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要求。能动司法主张,法院不应以鼓励诉讼为导向,而是要努力将纠纷解决向社会开放。实践证明,创新性构建一套功能相继、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探索新办法、摸索新途径,是有效预见和防范矛盾发生,高效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能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
一方面,我们要将调解手段纵向贯穿于诉讼始终,甚至运用于诉讼之前,推行审前调解机制。一是定期对企业经营存在的问题摸排纠查,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立案环节中庭前调解机构的调解功效,选配法官和专职人民陪审员成立审前调解小组先行调解,使部分商事案件在立案环节即撤诉息讼,具体可确定立案当日或次日即通知、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以7个和15个工作日为审前调解时限,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还可适当延长,若调解不成,则立即转入排期开庭程序,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实体审理,实现审前调解与普通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三是利用审前庭前证据交换环节,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有利时机,根据其权利主张和证据效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法律解释与思想疏导,力求即调即结;四是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判前评断,使当事人初步预见到判决结果及执行前景,促其权衡利弊,审时度势,达成调解;五是抓住庭审结束宣判之前的思考回旋阶段,对双方当事人采取单向沟通方式,对症下药,动情晓理,促成调解。
另一方面,我们要把调解工作横向铺置于全社会中,加强各方力量和优势间的协调配合,真正使各种商事矛盾和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优势互补,为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避免当事人对诉讼手段的过度依赖。一是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对接,推广“攸县经验”和“芦淞模式”两大调解联动对接试点取得的成果,加强两大机构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与协作,指派专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实现指导工作的日常化、经常化,通过有效衔接和深入配合促进商事纠纷解决;二是着力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优势,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专职调解员驻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促使纠纷更加便捷、经济、高效地得到解决,从而缓解有限司法资源面临日益增长的案件审理压力,形成上诉、上访、执行、申诉大幅下降,调解率大幅上升,案件审理进入良性循环状态的“四降一升”新态势;三是建立相应的引导和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借助其他社会力量,利用其通晓民俗、熟悉人脉的优势协力化解矛盾,如借助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双方共同认识的领导、老师、朋友以及双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信赖、友谊和尊重实现满意的调解效果;四是建立相应的支持机制,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通过司法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调解、和解、仲裁、行政处理、诉讼及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形成合力,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矗立”,家的每一个小矛盾都是影响国和谐安宁的因素,而国的和谐安宁必然实现家的幸福洋溢,司法公正,案结事了,国就多一份和谐,家就多一份幸福。积极构建民商事审判多元调处机制,按照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实现协商、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辅助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达到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供需均衡,营造和谐的民商事审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每一个法官日夜思冥的长远之事。当前,我们应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围绕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与配合问题、纠纷解决组织人财物的保障问题、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及时把成熟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机制转化成法律规范,争取不断完善多元调处机制,扎实开展商事审判调解工作,美丽绽放商事审判和谐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