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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法院反映刑事诉讼庭前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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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芬  发布时间:2010-04-09 08:49:55 打印 字号: | |
  该院经调研发现,刑事诉讼庭前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从现实情况看,庭前程序对被告人更加不利。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在原有的庭前审查方式下,检察院全卷移送,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为辩护作比较全面的准备。现行庭前审查中,公诉方移送的“主要证据”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且实践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又很难充分行使,因为诸多原因,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受到种种限制。因些,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似乎被起诉就是“有罪”的。2、存在庭审效率下降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由于改变了过去法官庭前定案和完全由法官主导的庭审方式,使法官对庭审的控制力大为削弱。因庭前准备程序中没有规定证据展示制度,控辩双方对庭审的事项没有有效协商,争执焦点无法固定,辩方对庭审的准备在时间和取证能力上都得不到保障,使得审判实践中庭审时间过长,极大地降低了庭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此,该院建议:

  1、建立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分离制度。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意味着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不仅不能同为一人,而且两者之间不能相互交换意见,以免先入为主,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心理定势。

  2、设置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应当指定预审法官主持该案件的庭前审查及准备活动,并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有权聘请或者要求法院指定辩护人,有权对起诉书提出异议,有权要求控方展示证据,等等。预审法官应当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各自的案情陈述。预审法官在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确定召开审前会议的时间,并通知控辩双方准时参加审前会议,集中解决法庭审判前应解决的诸项问题,这就是庭前程序的主体部分。

  3、规定辩护人开庭前提交辩护意见制度。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也为了便于法官更全面地准备庭审,理清争议焦点,在开庭之前,辩护人应依法向法院提交初步的辩护意见和辩护证据。这样,不仅可以使法官快速理清思路,顺利地依法做出判决,而且可以避免庭审时间的过分拖延,从而提高审判效率,维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性。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